環品時論:檢視「損失與損害」機制 台灣實現氣候正義的契機 氣候變遷 環境法治
當討論損失與損害的機制時,關於氣候災難及損失與損害之責任歸屬與賠償機制等敏感議題,均尚待解決。
2022/11/24 6903
聯合報/ 陳長文/法律教授、律師 謝英士/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律師

第廿七屆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COP27)已於廿日凌晨閉幕。外界普遍認為此次大會未能守住世紀末不增溫一點五度的紅線,是一大敗筆;但原先不被看好的「損失與損害」問題,意外獲得突破性進展,首度同意設立「損失與損害基金」,並由十個已開發國家、十四個開發中國家組成「轉型委員會」共同治理,協助易受氣候變遷衝擊之脆弱國家強化減緩與調適能力,因應氣候災難。

人類如果無法控制碳排,放任化石燃料之使用,無疑將導致包括台灣在內的各國產生重大危機,而台灣如能藉此檢視「損失與損害」機制的歷史成因與解決方案,卻也是弭平南北發展、實現氣候正義的重要契機。
在COP27召開之前,聯合國的碳排差距報告已經揭露了令人悲觀的現況,各國的NDC(國家自訂貢獻)力度不夠,總計各國已經提出的承諾,僅能達到控制世紀末不增溫一點五度的三點六%,遠遠不足以滿足人類所需要的,在二○三○年之前,控制碳排到一九九○年的四十三%的目標。

另一方面,當討論損失與損害的機制時,關於氣候災難及損失與損害之責任歸屬與賠償機制等敏感議題,均尚待解決。

綜合此次大會之結論與影響,特整理並提出建議如後:

一、人為氣候變遷不是不可抗力:過去千百年以來,受限於認知與能力,人類的意識中,只有自然災害,而未有現在所討論,包含人為所影響造成之系統性氣候災害。工業革命與科技快速發展,讓人們得到堪比神的權柄,得以改變地貌、大氣環境,乃至整個地球生態系統,過去法律上所稱之「不可抗力」的災難,其內涵與意義已然不同,法律系統也必須認真面對並隨之迅速做出調整。

二、系統性的法律思維與回應:氣候變遷對人類造成之衝擊已經超越一般自然事件,而必須以整體性、全觀性的視野面對之。法律面對的挑戰,從過去環境單點治理,一個問題一個答案,到系統整體性的治理;從問題現象到思維翻轉,均需要以更全面性的氣候法思維來回應。換言之,每個不同部門的法律都需要有氣候視野,這是時代的需求。

三、控制碳排已成普世價值:國際氣候法已漸次形成「一體適用」的諸多原則,包括共同但有差別、永續、合作、預警等,具有絕對法的效力,因應氣候變遷,避免或減緩氣候衝擊,成為普世價值所在。根據國際能源總署最新之「淨零轉型中的煤」之定位,台灣燃煤發電占比為全球第廿高,為少數有淨零目標,但「無」去煤碳目標的國家。台中火力發電廠與台塑麥寮火力發電廠更高居世界碳排之前第十九名與第三十六名。天然氣的占比也高達百分之五十以上,這是政府不可迴避之「高化石燃料之痛」,要認真思考能源結構之合理性與「以核養綠」的必要性。

四、落實國際氣候法的相關規範:現行「溫室氣體管理法」將修訂為「氣候變遷因應法」,應以尊重多邊公約為原則,甚至另訂施行法落實國際相關規範。積極檢視即將成立的「損失與損害基金」機制,對內重視原住民族因氣候變遷所致的損失與損害,強化其保障與調適;對外則調整援助模式,對友邦以及其他脆弱國家、地區進行氣候援助,彌補過去歷史碳排放之「罪愆」,並預留未來世代處理碳債的資金。

* 本文刊登於111年11月24日聯合報民意論壇
https://udn.com/news/story/7339/6788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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