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良治的重要精神,是有更多民主參與、外部監督的可能,而非行政權獨大。
2月13日本會於 貴報〈環境部減碳目標 欺民於無知〉投書,獲環境部彭部長注意,並於FB貼文回應。
彭部長願意聆聽不同意見,是好事,但為利第三期階段管制目標有效達成,增進公私部門相互理解,特依照部長貼文所提三大問題,補充說明如下:
第一,環境部在政府減碳政策制定中,扮演協助整合的角色,尚有監管稽核之職責。有別於巴黎協定的軟法性質,我國氣候變遷因應法是有具體2050淨零目標、有拘束力的「硬法」。各部會所提「自主減量行動計畫」、總統府國家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所敦促提出之「減碳旗艦計畫」,是毫無法規依據、編制原則、效益評估的「行政遊戲」,環境部迄今尚未制頒可得遵行之作業準則,變成各部會「剪貼拼湊」,掠奪淨零預算之賽事,環境部如何能置身度外?
檢視各部門所提「各項」計畫、經費,外界對於依據、來源、方法、每噸減量成本與預期效益等,所知甚少,不問是否必要、如何樽節公帑(氣變法第6條,成本效益原則參照),彭部長逕提總預算刪凍、不利階段管制目標,難有說服力。
第二,環境部門減碳成效應該由外部評論,且應有更創新的作法。政府各部門減碳成效如何,應有一定的評估機制,惟環境部迄未建立。以氣候綱要公約為例,透過決議(附件)、附屬科學技術諮詢機構(SBSTA)、附屬履行機構(SBI)提供各國「規則、指引與框架」引導行動。
部門所提減量計畫,內部審議程序、提案原則與效益分析,環境部應根據氣候變遷因應法,制定法規,建立制度,以供各部門參酌。兩場學者專家技術諮詢小組會議,如何代表科學界意見?又如何具有實質影響?恐淪為背書,意義不大。
第三,開放資料與淨零,應有外部機制,才符合民主。關於國家自定貢獻(NDC),國際法(氣候綱要公約/巴黎協定等)與國內法(氣變法)議題,應分開看待。氣候公約NDC 指引是促進各國以「清晰、透明且可理解」的方式呈現NDC,以用於全球統計與比較,是國家尺度的極度簡化資訊(因全球發展差異極大)。
然而,階段管制目標為氣變法法定事項,甚至可以上升為台式「碳預算」的法定依據,涉及高額淨零預算,都是民脂民膏。部門減量計畫碳效益與合理性,若能充分揭露,方有外部機制、民主制衡的可能性。否則,僅是行政機關舊酒新裝,忽悠人民而已。
英國氣候變遷法規定,獨立之氣候變遷委員會具有提出碳預算建議,每年向國會提交減量執行報告職權,內閣大臣有義務向國會提交年度碳排放報告,與台灣各部門階段管制目標、執行報告,僅經召開公聽會、行政院核定後公告,截然不同。
氣候良治的重要精神,是有更多民主參與、外部監督的可能,而非行政權獨大,連總共有幾個減量計畫,總共要花多少錢,如何檢視效益都不清不楚。
美國馬斯克領銜的「政府效率部」要砍預算、砍肥大的官僚體系,挑戰既得利益者,有一定的民意基礎。台灣的兆億淨零大業,豈能不聞不問,毫無人民的授權?以上簡要就教於彭部長,期待環境部為淨零把好關,做好該做的事!
(作者謝英士為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董事、鄭佾展為副秘書長)
* 本文刊登於民國114年2月17日中國時報言論廣場:https://www.chinatimes.com/opinion/20250217004225-26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