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生態系統思維與法律韌性 環境法治
隨著全球暖化證據愈趨明確,近年來氣候變遷的概念及相關思維逐漸深入世界不同角落。
2014/12/01 11951
Joshua Rawson-Harris,取自Unsplash

隨著全球暖化證據愈趨明確,近年來氣候變遷的概念及相關思維逐漸深入世界不同角落。以聯合國氣候綱要公約為例,會員國每年聚會於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逐漸釐清氣候變遷問題的真實性與成因,並提出應對的策略與方法。

由於氣候變遷綱要公約已經到了改弦更張的轉捩點,所以國際社會上除了仍致力於溫室氣體的減緩之外,愈來愈多的國家以及相關研究機構已經注意到調適的重要性。著名的氣候變遷研究機構斯德哥爾摩大學韌性研究中心(Stockholm Resilience Centre)即提出「社會生態系統」思維,作為建構韌性社會的制度性基礎。

社會生態系統的思維建立在七個原則之上,分別是:維持生物多樣性以及豐富性;管理連結性;管理慢變數與回饋機制;加速複雜調適系統思維;鼓勵學習;擴大參與;促進多極治理系統。誠然,在掌握社會生態系統概念之前,我們應該了解人與生態間密不可分的關係。

很久以前,人與生態系統的關係曾經非常親密。人類以採集、打獵等方式獲取食物。那時人類依賴大自然所提供的各種服務,且對這種依賴關係有者明確的認知。自從人們開始使用燃煤,人類文明史進入工業世代,水泥叢林被建築起來,各式各樣的新穎的科技產品便捷我們的生活,人類的社會系統及自然生態系統似乎成為沒什麼交集的兩條平行線。

人類與自然的關係似乎不再親密,但這並不表示我們脫離對大自然的依賴。縱使多數的人不再從事基礎農業或直接從大自然取得所需。我們的生活還是受到天氣、溫度等自然狀況影響。因此,人類與自然之間,有著持續不斷的牽連。

近代人類社會的發展,讓人類藉由推陳出新的新興科技與各種商業模式,發展高度複雜的社會型態,也容許我們追求便捷再便捷、快速再快速的生活。但我們追求便捷、舒適的生活品質的同時,經常會對自然生態造成傷害。這些對地球造成的傷害,也漸漸將地球推向其可以容忍的界限。為了防止地球自然系統崩潰,我們必須採取行動,找回人類與自然之間的連結,避免人類跨越自然的邊界而自毀長城。

這個星球上承載了將近70億的人口,正是因為人類發展出來的社會系統,而得以維持。因此,在維持生態系統的目標下,並不能以犧牲社會系統為代價。兩相權衡下,如何兼顧社會系統與生態系統,以「社會-生態」作為一個整體系統進行思考,或許可以為我們提供答案。

社會生態系統概念的導入需要社會生態創新(social-ecologicalinnovation)來落實。所謂社會生態創新是一個系統轉型的過程,不一定可以帶來更好的結果,但務必尋求系統性的改變。舉例而言,如何讓能源系統、生物科技等人類追求永續生存的助力,在與自然合作的狀態中落實。這樣的轉型同時也體現在各個不同部門投入不同的環境議題關懷。

我們認為法律在社會生態創新的過程中,其轉型也扮演重要角色。一直以來,法律、尤其是環境法制的傳統特質是以管制為核心,而未注意到法律本身的調適與韌性,用俗話說,就是法律『與時俱進』得不夠,包括法律的價值預設以及法律的解釋與運用。法律的定理一成不變地以規範為要旨,以明確性為依歸,但社會生態系統思維所需的社會生態創新過程,其實充滿了許多的未知與不確定,需要更多的彈性發展空間。

就此而言,傳統的法律理念與內容,就顯得格格不入,有時甚至產生危害而不自知。所以,我們認為法律本身的調適與韌性的生命力,可能不會比新法律的通過來得更不重要。如何讓法律能在社會生態思維的過程中也扮演促進而非阻礙的角色,可能是法律人的當務之急,也值得我們投以更大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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