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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匯與減碳分立,ESG不能毀生態 氣候與自然碳匯倡議 環境正義
增匯要有方法與原則,陸地森林、海洋及濕地性質不同、利害相關人不同、減碳不確定性不同、成本效益也不同,應討論列入法律以利依循,而非做了再說。
2024/07/18 2148
氣候與自然倡議記者會合照

我們呼籲

一、環境部啟動《氣候變遷因應法》修法,將「溫室氣體排放量」與「碳匯量」目標分開,避免壓榨自然、產生「遏制減碳」(mitigation deterrence)風險。

二、今年底公布「第3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之「自然碳匯量」,以2022年數據定之,依保守原則規劃,而非強行設定增匯目標。

三、環境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儘速完善《氣候變遷因應法》既有原住民族自然碳匯相關規定;增加「訂定自然碳匯原則」之子法授權,強化碳匯法治。

四、實踐《濕地保育法》第五條精神優先保護自然溼地,溼地之自然碳匯政策應聚焦實施於人為溼地,回歸明智利用兼容並蓄精神,尊重既有農漁業並積極改善水資源及生物多樣性等環境議題。


倡議緣起與說明

一、氣候法不識碳匯


2023年《氣候變遷因應法》通過,訂下2050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第4條),「溫室氣體排放量」與「碳匯量」達成平衡之目標。

所謂碳匯,可分為吸收或儲存於森林、土壤、海洋等「自然碳匯」,或地層、設施或場所等「人為碳匯」(第3條),彼此做法、意義各不相同。然而,《氣候變遷因應法》28個子法當中,不但沒有碳匯有關之子法,甚至將兩者混為一談。

自然碳匯部分,《氣候變遷因應法》雖提到:「政府應與原住民族共同推動及管理原住民族地區內之自然碳匯,該區域內新增碳匯之相關權益應與原住民族共享,涉及原住民族土地開發、利用或限制,應與當地原住民族諮商,並取得其同意等原則(第5條3項8款)。」,但所謂共同推動及管理、相關權益共享、諮商及同意等作法,付之闕如,碳匯法治一片空白。

二、減碳不力,自然遭殃?

更慘的是,《氣候變遷因應法》規定,每五年訂立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第10條),以逐步達成2050淨零。

然而,第1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2015至2020)只減1.88%,未達2%目標。

最新「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報告」亦顯示,2022年淨碳排放量(包含自然碳匯吸收,LULUCF)為2億6,413萬噸碳,較2005基準年只減1.77%;不但績效倒退,更遠低於第2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2021至2025)減碳10%情境下,2022年至少減碳3.6%的標準,甚至連目標值一半都沒達到。

面對減碳不力,國內政策依舊牛步,碳費費率遲無進展,我們更擔心在「經營自然、人定勝天、企業ESG」浪潮下,政府把自然碳匯當作救命稻草,以損及自然的方式強推增匯計畫,讓「光電競逐自然、損及氣候人權的劣跡」再次重演。

而要徹底斷除,壓榨自然、粉飾失敗氣候政策的劣行,我們呼籲:

(1)環境部啟動《氣候變遷因應法》修法,將「溫室氣體排放量」與「碳匯量」目標分開,提高減碳力度,而非要求增加自然碳匯,本末倒置。

(2)今年底公布之第3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2026至2030)之「自然碳匯量」,以2022年數據定之,依保守原則規劃,而非強行設定增匯目標。


上述呼籲,亦與今年1月歐盟116位學者、企業、民間社會組織和研究機構,共同呼籲歐盟委員會將「碳排放、土地碳封存(自然碳匯)、永久碳移除(人為碳匯)」三個政策目標分開之意見相同[1]。國外專家認為,必須強調減碳與碳匯行動間的差別。碳匯無法完全消除碳排的影響,如果處理不當,可能還會增加碳排,減少排放才是根本之道。減碳壓力,不應該加諸於自然碳匯之上。

三、增匯不當,恐傷了生態也提高水患風險

國發會2050淨零轉型十二項關鍵戰略包含「自然碳匯關鍵戰略計畫」,目標2030年,每年增加森林碳匯75.8萬噸、土壤碳匯25.95萬噸、海洋及溼地碳匯34萬噸,合計135.75萬噸。

海洋及溼地碳匯部分,全臺現存海草床、紅樹林、鹽沼面積約6,000公頃,將致力增植海草床、經營紅樹林以增加碳匯,預估2030年復育維護面積為6,325公頃,新增面積高達325公頃。

由於「自然碳匯關鍵戰略計畫」,僅明確提到2030年新增復育海草床0.34公頃(澎湖、小琉球、臺東海域),其他新增面積很可能以新植紅樹林方式進行。

根據海委會海保署調查,全台33處紅樹林面積約680公頃,倘若2030年前要再新增325公頃,增加高達48%;並且將以每年50公頃以上、相當於2個大安森林公園面積的速度增加,非常驚人。

如此顛覆既有移除紅樹林政策的增匯行動,相關規劃、地點、預算等資訊居然全無,戰略計畫亦僅提到建置復育及維護海洋碳匯區10處,令人無從監督;更何況濕地增加自然碳匯的另一面為「陸化」,紅樹林造成陸化增加排水困難及水患風險,在台灣早有前例[2]。紅樹林土壤與樹幹更可能排放大量溫室氣體,不但抵銷其碳匯效應,甚至導致暖化效應更嚴重[3]。

在台灣,現存紅樹林多為人工栽植或人為擴張產生,對海岸自然濕地生態及排洪已造成嚴重的威脅,導致水鳥螃蟹貝類大量減少,部份地區已造成特有種招潮蟹的滅絕,對我國保育工作是一大諷刺[4]。台北關渡、新竹香山、雲林麥寮等地的地方政府與民間企業已投入大量資金來移除這些擴散的紅樹林;台北關渡及香山溼地也造成垃圾淤積及水患風險增加,甚至繁衍小黑蚊,造成病蚊媒的孳生[5]。

然而,新增的325公頃濕地,即使以固碳效率較高之紅樹林,每年每公頃碳匯25公頃計,約增加0.8125萬噸,整體海洋及溼地碳匯約增至34.8萬噸(0.348百萬噸),僅佔國發會預估2030年總碳排231~246百萬噸碳[6]的0.14%至0.15%,微乎其微,但所帶來的生態風險,可能遠遠大於增匯利益,不得不慎。

四、增匯要有法治,以維護原生態為優先

增匯要有方法與原則,陸地森林、海洋及濕地性質不同、利害相關人不同、減碳不確定性不同、成本效益也不同,應討論列入法律以利依循,而非做了再說。

同樣的,《氣候變遷因應法》第5條所提到:自然碳匯共同推動及管理、相關權益共享、諮商及同意等作法,也應即刻開始討論,依法推動。

如同2022年IPCC第六次評估第二工作組報告所肯認,與地方社區及原住民族合作與共融決策,對原住民族固有權利的承認,是許多地區成功森林調適所不可或缺的要素;以文化價值觀、原住民知識、地方與科學知識為依據的共榮性規劃措施,有助於防止不當調適[7]。我們認為,增匯要有原則,不能只有企業ESG觀點,更要有利害關係人意見,特別是原住民。

在此之外,最重要且核心的原則是:「基於自然、尊重原生態,在促進生態保育的情況下明智利用」。


「基於自然、尊重原生態」是指:

使生態系維持其自然狀況。未經改造的自然系統的結構、組成和功能要素,以及目前的土地利用型態要列入政策考量。例如,透過種植非原生樹種的人工林取代天然林,透過對海水進行人為施肥來加速海草、海藻造林等人為干預生態系措施必須審慎考量,即使其具有高減碳效益[8]。

「促進生態保育及明智利用」是指:

《濕地保育法》所強調「自然濕地應優先保護,並維繫其水資源系統;必要時,得於適當地區以適當方式闢建人工濕地」(第5條);「明智利用」為在濕地生態承載範圍內,以兼容並蓄方式使用濕地資源,維持質及量於穩定狀態下,對其生物資源、水資源與土地予以適時、適地、適量、適性之永續利用(第4條)。

增匯政策應回歸《濕地保育法》淨零損失精神,聚焦於已公告42,700公頃濕地及其他未公告的人為型溼地,例如魚塭、鹽田、水岸都市公園等,必要時闢建人工溼地增加碳匯並處理民生及農漁業污水,並參酌剛於6月17日通過之歐盟《自然恢復法》(nature restoration law),以恢復自然生態系健康為首要目標。

我們強調,維繫既有自然生態系,與另外創造增匯專案更為重要,《氣候變遷因應法》也應在《濕地保育法》規劃下進行。

援此,為了貫徹基於自然、強化碳匯法治的目標,呼籲:

(3)環境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儘速完善《氣候變遷因應法》既有原住民族自然碳匯相關規定;增加「訂定自然碳匯原則」之子法授權,強化碳匯法治。

(4)實踐《濕地保育法》第五條精神優先保護自然溼地,溼地之自然碳匯政策應聚焦實施於人為溼地,回歸明智利用兼容並蓄精神,尊重既有農漁業並積極改善水資源及生物多樣性等環境議題。


IPCC第六次評估第二工作組報告提醒,全球升溫已達1.5°C,將無法避免的增加多種氣候危害[9]。自然生態系將面臨嚴重的威脅,立即強化自然碳匯法治,維護原生態健康,將是永續臺灣不可或缺的重要工作。



—————————
[1] Open letter calling for a firewall between carbonemissions, land sequestration and permanent removals in the EU.https://carbonmarketwatch.org/publications/open-letter-on-separate-targets-in-2040-climate-framework

[2]施上粟等(2015)關渡紅樹林植群變遷之衝擊評估。臺灣水利,53(2),頁31-41。

[3]高語岑(2021)臺灣紅樹林土壤甲烷排放量。國立中興大學生命科學系碩士論文;楊少鈞(2023)紅樹林樹幹溫室氣體排放量。國立中興大學生命科學系碩士論文。

[4]國立中興大學秘書室(2021.10.19)臺灣特有種招潮蟹首次戶口大普查興大籲保育。

[5]施習德(2024.04.29)「紅樹林與海草床減碳方法學」專家意見。臺灣科技媒體中心。https://smctw.tw/17175。

[6]國發會(2022.12.28)。淨零轉型之階段目標及行動(簡報)。頁9。

[7] IPCC(2022)第六次評估報告第二工作組「衝擊、調適與脆弱度」報告決策者摘要。SPM.C.2.3、SPM.C.4.3。

[8] Ellis, P.W., Page, A.M., Wood, S. et al. (2024)The principles of natural climate solutions. Nat Commun 15, 547.https://doi.org/10.1038/s41467-023-44425-2。原則1。

[9] IPCC(2022)第六次評估報告第二工作組「衝擊、調適與脆弱度」報告決策者摘要。SPM.B.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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