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重組 - 環資部的第一項挑戰 環境法治 水與海洋
今年底明年初,我國政府組織改造下新成立的環境資源部即將上路。
2014/06/26 14535
鵬智 Bird 賴 Lai (CC BY-NC-ND 2.0)

今年底明年初,我國政府組織改造下新成立的環境資源部即將上路。為了配合環資部的有效運作,除了惱人的組織文化再造工程外,一系列的環境相關法制也都應該重新梳理,否則無法因應新型態的組織文化以及業務需要。

環境法制重整的重要性與必要性,在近日來鬧得沸沸揚揚的中鋼廢爐渣事件,即可探知一二。該事件除了突顯組織分工問題外,也讓關注者再次注意到環境法制紊亂的問題。其中,水的問題即是一例。

該事件中,水的部分除了可分為地表水及地下水兩個層次討論外,根據水資源的運用,又因為事件地點發生在水質水量保護區內,而涉及更多不同的規定。地表水的部分適用水汙染防治法,地下水的部分適用水汙染防治法及土壤及地下水整治法。此外,因為地點涉及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劃定範圍使該事件又可適用自來水法。

根據此案件查詢水質水量保護區規定,會發現我國關於水資源的規範中有多種水質水量保護區的劃定規範,包括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飲用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水庫集水區、水源特定區。這些保護區的劃定理由大抵都是基於水質水量的保護,但保護程度及權責單位卻各有不同。其科學方法、劃定原則、必要性判斷、彈性機制等,都曾受到質疑,而頗有變動。

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其目的在於保護重要之水源,因此劃定範圍大體上為重要取水口上游之集水區,希望能保持其自然狀態,以維護水質與水量。依據自來水法第11條規定,劃設的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主要以淨水廠取水口以上的集水區及下游四百公尺的河川行水區、水庫取水以及集水區面積劃設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是依據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供飲用水源且經公告為甲類水體之集水區稜線以內所涵蓋之地區」,以及「供飲用水水源之已興建或計劃興建水庫大霸以上集水區稜線以內所涵蓋地區」,應劃定為飲用水水質保護區範圍。飲用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的劃定,是經地方政府提出草案,由環保署核定之。

水庫集水區則是依據水土保持法之規定所劃設,水庫集水區係指水庫大壩全流域稜線以內所含之地區水庫,用以保育水土資源,涵養水源,減免災害。

水源特定區則是依據都市計畫法劃設。目前國內第一個由都市計畫程序規劃之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為翡翠水庫之台北水源特定區。

水源特定區的劃設,不難看出各水質水量保護區的主要目的在於用水的保護。換言之,上述各保護區之用途有一定的重疊性。然而,這些保護區的法源卻分屬自來水法、飲用水管理條例、水土保持法、都市計畫法等。此外,上述不同的法規又分別屬於水利署、環保署、台北市等不同行政單位管轄。

未來水利署劃入環境資源部以後,不論是自來水法或飲用水管理條例等規範,都將以環境資源部作為法規主管機關。未來性質雷同的法律勢必將進行調整,才能對用水議題進行有效管理,才能跨出自然資源整合管理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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