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或廢棄物?廢棄物清理法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亂象 環境法治
中鋼廢爐渣事件使得延宕已久的「資源回收再利用法」與「廢棄物清理法」兩法合併為「資源循環利用法」的議題再度被熱烈討論。
2014/06/24 11927
Toomore Chiang (CC BY-NC-ND 2.0)

中鋼廢爐渣事件使得延宕已久的「資源回收再利用法」與「廢棄物清理法」兩法合併為「資源循環利用法」的議題再度被熱烈討論。究竟現行法制出了什麼問題,使得廢爐渣事件無法有效處理。是否透過法制整併真的能達目的,讓類似事件不再發生。探究這個問題,得先從廢棄物清理法及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的目的及規定瞭解起。

我國廢棄物清理法的主要目的,是「為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法規中對廢棄物的認定,分一般廢棄物、事業廢棄物二種。一般廢棄物由垃圾車或資源回收車處理;事業廢棄物則須依法申報,對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進行嚴格監控,以避免事業廢棄物到處流竄,對環境造成危害。

而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的立法目的,則是「為節約自然資源使用,減少廢棄物產生,促進物質回收再利用,減輕環境負荷,建立資源永續利用之社會」。法律所規範之資源,「指原效用減失之物質,具經濟及回收再利用技術可行性,並依本法公告或核准再使用或再生利用者。」其中可回收資源認定方法分為兩種,一種是由環保署直接公告,另一種則由事業或工業局提出利用和管理辦法經過許可,被認定為再利用物。

追究廢棄物清理法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兩法之間銜接上所產生的法律漏洞,主要在於資源回收再利用法。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的目的,在於減少廢棄物的產生。按理來說,減少廢棄物的同時,同樣必須關注污染問題。因為廢棄物清理法的宗旨在於「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深究文字意義主要是關於健康與安全問題的預防與維護。

是以,為了減少廢棄物的產生而制定的資源回收再利法,同樣應該本於不影響國民健康與環境安全為原則。問題是,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中對於當可利用資源為汙染物時,可否回收再利用或如何回收再利用並無著墨。這個漏洞造成被認定為可回收利用的資源事實上為污染物時無法可管,也遭致只重經濟性忽略環境公益性的批評。

從另一角度來看,縱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有缺陷,對於防止汙染物以「產品」之名躲避廢棄物清理法的管理,還是有補救的方式—倚賴主管機關對於可回收利用資源認定的嚴格把關。不論是環保署公告也好,事業或工業局提出利用和管理辦法也罷,若相關單位進行可回收資源認定判斷能把握污染防治的想法,則可能造成污染物質的不會被允許進行再利用,縱使可以進行再利用,也如同有害事業廢棄物一般必須先進行處理,並有一套管控機制。類似中鋼廢爐渣那樣的事件將不會生。

在對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及廢棄物清理法進行檢視並理解其中問題後會發現,雖然法制上有缺陷是不爭的事實,且既定的法制短時間內無法改變,並不代表用法之人對這樣的問題也無計可施。如果主管機關能認識該法的真意,並對可利用資源之認定嚴格把關,許多環境事件將可避免。換言之,真正的缺陷不在法,而在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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