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世與環境法—思考法律在人類世的地位 環境法治
法律體系是由人類驅動的社會制度之一環。法律體系根深蒂固的概念是:一、人自外於自然,人所為的一切與自然脫離干係,但事實不然。
2021/03/19 16017
圖/George Hodan(CC0公用領域)

「人類世」是正在形成、深具警示意義的地質年代名詞,也可說是打破「全新世」主宰人類氣候與環境變化的一個突破性概念。在人類世下,人類成為影響地球的關鍵力量,地球也成了受到人類驅動、改變的地球,人類因此必須更有自覺的調整對於地球的態度以及作為。

法律體系是由人類驅動的社會制度之一環。法律體系根深蒂固的概念是:一、人自外於自然,人所為的一切與自然脫離干係,但事實不然。地球的運轉既已深受人類行為之影響,法律豈能自外於自然?二、法律與自然不相聯繫,自然在法律系統之內只能是「物」的表徵,不是法律的主體;

人類中心的思想主宰法律體系數千年。這樣的思想所建構的法律體系,包括人與物的概念分野,包括財產權,包括自由與基本權利,全部都將自然排除在外,形成一套將自然當空氣一般存在的無視感體系。這樣的背景就是環境法的「外在條件」,然而,環境法是為環境而存在的法律體系,可視為人類世下的新的法律體系,而非「既有法律體系」的一個分支而已。

環境法的上綱還要面對主權與因果這樣的「既有法律體系」前提(命題)。在處理這個前提或命題之前,對於改變地層沈積扮演關鍵角色的人類而言,如何重新認識所處的世界,擁抱一個新的主體,可說是恰逢其時。人為影響無所不在,但自然不會因此消退。

自啟蒙時代以來,人類自外於物質世界,並「主宰」『客觀物質世界』的觀念要調整並改變,並同時反應在法律體系的變革之內。


本文摘錄自『環報』第105期--「人類世與環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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