汙染整治,不能只等待事後補救 環境法治
面對越來越複合式的汙染,污染整治不能只『整』不『治』,環境的治理也絕對不能只有後端的補救,而不顧前端的源頭治理。
2017/05/19 52013
高雄煉油廠舊址是全台最大土地汙染場址 (Photo Credit:余志偉、林聰勝,報導者)
2015年底,對高雄後勁地區的居民來說是一個重大的日子—運轉47年的高雄煉油廠終於遷廠,但是占地260公頃的廠區,居然留下180公頃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中油是國營事業尚且如此,讓人擔憂全台3萬6千公頃工業用地未來的下場會是如何?

我國的《土壤及地下水整治法》於1990年公布施行,申報案件逐年增加,近五年每年新增列管數,從172~545件不等,都有破百的成長,2012年甚至新增列管數達2,074件。若以檢測面積進行統計,至2011年總檢測面積已達2,830公頃。在經濟發展的狂潮下,我們安身立命的土地受到無情的荼毒,我們要如何回應呢?

首先要問一個基本問題,為什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整治」為名,而非「防治」?

根據環保署的說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問題主要起因於廢水、廢氣、廢棄物或毒性物質排放與棄置,為避免法規執行之重疊,有關『預防』土壤及地下水遭受污染之主要措施回歸於現行環保法規規範。這樣的理由看似有道理,但整治與預防工作分家是否真有助於環境治理?

事實上,土壤及地下水的污染來源可能是複合性的,發現污染結果後,污染可能還持續在發生,如果無法阻止源頭污染的繼續發生,再怎麼樣「整治」,都沒有辦法達到功效。況且空污、水污、廢棄物處理等相關法規不一定有針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完整防治規定,例如水污染防治法第32條雖然規定「廢(污)水不得注入於地下水體或排放於土壤」,但是許多工廠對於土壤或地下水的污染往往不是單次的「注入」、「排放」行為,而是經年累月的廠房滲透、管線洩漏或毛細作用而造成污染,這樣的樣態就未於水污染防治法加以規範。

土壤汙染時有所聞,例如2016年8月新聞再次報導,位在彰化電鍍廠下游的二三圳流域農地重金屬汙染嚴重,2011年爆發鎘米事件以來,投入土壤汙染整治高達5億5千萬元,但近2年來4次大規模調查,每年仍然可揪出上百公頃土地遭汙染。電鍍廠仍持續污染土地。令人驚訝的是,環保署需要「再」15億來進行土壤整治,其結果可能是又一次的「無效治療」,這恐怕就是整治工作與污染防治分家的後果。

不只是台灣,面對土地汙染,美國也遇到問題。美國是最早開始有系統針對國土和水汙染規劃整治的國家,1980年聯邦政府設立「全面性環境反應、補償及責任法案(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 Response, Compensation, and Liability Act , CERCLA)」,即俗稱的超級基金法案(Superfund Law)。但研究者發現許多土地在投注大量經費整治後,雖然除去污染,生態系統卻再也無法恢復了,可見從後端來解決汙染問題對長遠的汙染防治效果仍然有限。

環境一旦被破壞,通常就回不去了,超級基金法案可能意味著另一個美國超人夢的破碎。

從台灣過去30多年的整治經驗,有關污染整治的思維應該重新調整,其中,環境法的預警原則(precautionary principle)應該可以運用在治理的各個環節上。例如從前端設下相關汙染物質的高檢出標準,從源頭開罰示警,鼓勵工廠及早開發更乾淨的生產技術、研發去汙科技,並且督促政府建立更完善的汙染回收系統等。

汙染整治不能只期待事後補救,在彌補過去歷史共業的同時,更要以積極作為防範於未然。

簡言之,污染整治不能只『整』不『治』,環境的治理也絕對不能只有後端的補救,而不顧前端的源頭治理。

資料來源:

103年經濟部工業區開發管理年報。http://idbpark.moeaidb.gov.tw/Content/Files/Report/Files/2015331135754.pdf。

全國農地重金屬污染潛勢調查成果報告。http://sgw.epa.gov.tw/public/0501.aspx。

103年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年報,第五章污染場址列管統計及重要場址介紹,頁5-17,http://sgw.epa.gov.tw/public/0801_AnnualReport.asp。

談放寬土壤污染管制標準之合宜性,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高級助理研究員林玲珠,2014年2月。http://www.npf.org.tw/printfriendly/13246。

二三圳農地汙染管制有漏洞?105年01月28日 。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0128000544-2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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