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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道原則之實踐與永續金融倡議,請關注企業ESG行為 氣候變遷 環境正義
赤道原則是國際金融機構的自願性行為準則與規範,用於判斷、評估和管理大型專案融資中所涉及的環境與社會風險的金融行業基準。
2021/10/18 2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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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赤道原則(Equator Principles, EP)】
【赤道原則4.0與承諾】
【赤道銀行、臺灣與最低報告要求】
【赤道原則之實踐與永續金融】

【關於赤道原則(Equator Principles, EP)】

赤道原則(Equator Principles,EP)是國際金融機構的自願性行為準則與規範。

由於大型基礎建設及工業專案計畫對開發之當地社群及環境可能產生不良影響, 2003年6月,荷蘭的荷蘭銀行(ABN Amro)、 英國的巴克萊銀行(Barclays Plc)、美國的花旗銀行(Citigroup Inc.) 及德國的西德意志銀行(West LB)等國際大型銀行共同發起、制定一套在融資過程中用於判斷、評估和管理大型專案融資中所涉及的環境與社會風險的金融行業基準,以作為風險管理架構。

當金融機構欲借貸資金給予開發者時,赤道原則即提供一套最低標準決定、評估及管理計畫的環境及社會風險。提供各個不同的赤道銀行(Equator Principles Financial Institutions , EPFIs)一套統一的環境及社會審查標準。

赤道原則主要適用的專案計畫包括礦業(Mining)、基礎建設(Infrastructure)、石油及天然氣業(Oil & Gas)、能源業(Power),依照潛在環境及社會風險分為A、B、C三個等級,依風險等級進行不同程度的環境和社會風險審查,以此為基礎,要求赤道專案客戶進行風險管理、降低對環境和社會的衝擊,並透過合約規範及放款後的持續性監控確保其遵守承諾。

赤道原則主要適用專案計畫類別,如火力發電廠,或風力、光電廠興建,與溫室氣體排放及氣候變遷議題息息相關,且專案規模大(EP4.0審核門檻從原本1億美金降至5千萬美元),被視為是綠色永續金融與加速能源轉型的重要規範,雖屬國際金融軟法,但受關注程度與日俱增。

依據赤道原則之規範,參與赤道原則之會員銀行若將資金貸與客戶(Clients/開發融資者),而該客戶將資金運用於以下之內容時,即適用赤道原則:(1)所有產業部門,且(2)五項金融產品(Financial Products),其中包括專案融資顧問服務(Project Finance Advisory Services;項目總成本1000 萬美元以上);專案融資(Project Finance;項目總成本1000 萬美元以上);與專案相關企業融資(Project-Related Corporate Loans;5000萬美元);橋梁(過橋)融資(Bridge Loans);與專案相關的再融資及與專案相關的收購融資(Project-Related Refinance, and Project-Related Acquisition Finance)。

2010 年 7 月赤道原則協會(Equator Principles Association)正式成立,為現有和潛在的赤道銀行提供有關赤道原則之管理、行政和發展流程指導。

目前赤道原則協會指導委員會(The EP Association Steering Committee)共有 11 名成員(從 2020 年 11 月起,任期2年 ):

Chair: Standard Chartered

Regional representatives:
Europe – BBVA
Latin America – CIFI
Asia-Oceana – Mizuho Bank, Ltd
North America – Bank of Montreal
Middle East & Africa – FirstRand Limited

Management Support:
MUFG Bank, Ltd
Commonwealth Bank of Australia
Wells Fargo
Export Development Canada
Nedbank

【赤道原則4.0與承諾】

赤道銀行(EPFI)鼓勵客戶解決在專案開發生命週期中確定的潛在或實際不利風險及影響。為項目提供融資時,赤道銀行承諾 :

•將根據《聯合國商業和人權指導原則》(UNGPs)開展人權盡職調查來履行尊重人權的責任; 

• 支持《巴黎協定》(2015)的目標,也認可EPFI在提高與氣候有關的資訊可用性方面的作用,如氣候相關財務資訊披露工作組(TCFD)在評估在赤道原則(EP)下受資助的專案潛在轉型風險和物理風險時的建議; 

• 支援保護生物多樣性的工作,包括致力於在相關研究和決策過程中強化證據基礎。 

隨著國際金融環境與環境風險認知演進,赤道原則也隨之更迭。第一代赤道原則(EPⅠ)於2003年提出,後於2006年及2013年分別提出第二代赤道原則(EPⅡ)、第三代赤道原則(EPⅢ)再次重申及強化赤道原則之內容。

現行適用之赤道原則版本為第四代赤道原則(EPⅣ),於2019年10月通過,因COVID-19疫情影響,延後於2020 年 10 月 1 日實施,其內容為共有十項原則,摘要部分內容如後。

原則一:審查與分級(Review and Categorization)

赤道銀行將根據包括那些與人權、氣候變遷和生物多樣性有關的風險及影響在內的潛在環境和社會影響及風險的程度,將專案分類。

A類—項目對環境和社會有潛在重大不利並/或涉及多樣的、不可逆的或前所未有的影響; 
B類——項目對環境和社會可能造成不利的程度有限和/或數量較少,而影響一般局限於特定地點,且大部分可逆並易於通過減緩措施加以解決;及 
C類——專案對環境和社會影響輕微或無不利風險和/或影響。

原則二:環境及社會評估(Environmental and Social Assessment)

赤道銀行會要求客戶開展適當的環境和社會評估,評估報告應提供與提呈專案性質和規模在某種意義上相關相稱的可減少、減輕和在剩餘影響依然存在的情況下賠償/補償對工人、受影響的社區和環境造成的風險和不利影響的措施。

A類專案及部分視情況而定的B類專案的評估報告應包括一份環境和社會影響評估(ESIA)。

需要進行氣候變遷風險評估類型包含:

• 所有A類專案,以及部分的B類專案,將包括考慮氣候相關財務資訊披露工作組(TCFD)定義的相關物理風險。
• 所有專案,在所有地區,範圍1和範圍2的年總二氧化碳排放量預計超過 10萬公噸*,必須考慮相關的轉型風險(根據氣候相關財務資訊披露工作組”TCFD”的定義),並完成旨在評估替代品並減少溫室氣體(GHG)的排放的替代分析。
* 備註:赤道原則附件A規定,赤道銀行將要求客戶每年公開報告溫室氣體排放量。

原則三:可適用的環境及社會標準(Applicable Environmental and Social Standards)

評估過程在環境和社會問題方面,應首先符合所在國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許可。赤道銀行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將包括:針對全球所有A類和B類專案,由赤道銀行審查和確認專案和交易如何滿足每個原則。

原則四:環境及社會管理系統及赤道原則行動方案(Environmental and Social Management System and Equator Principles Action Plan)

A類和B類的專案,赤道銀行會要求客戶開發和/或維護一套環境和社會管理體系(ESMS)。客戶須準備一份環境和社會管理計畫(ESMP),以處理評估過程中發現的問題並整合為符合適用赤道標準所需採取的行動。

當適用標準不能令赤道銀行滿意時,客戶和赤道銀行將商定一份赤道原則行動計畫(EPAP),旨在概述根據適用標準,距離符合赤道銀行要求還存有的差距和所需的承諾。

原則五:利害關係人參與(Stakeholder Engagement)

對於每個被評定為A類和B類的專案,赤道銀行會要求客戶證明,其已經採用一種在體制和文化上均合適的方式,持續與受影響社區、勞工和其他有關的利益相關方開展了有效的利益相關者參與行動。

赤道銀行認為原住民可能代表了受項目影響社區的脆弱群體。所有受項目影響的原住民將成為通報協商和參與流程的一部分,並需要符合相關國家法律中賦予原住民的權利和給予的保護,包括國際法中履行所在國義務的法律;以及國際金融公司(IFC) 績效標準 7 (PS7)第13-17款詳述了特定規定,要求得到受影響的原住民自由、事先和知情的同意(FPIC)等,並就其程序進行評估。

原則六:申訴機制(Grievance Mechanism)

A類和部分視情況而定的B類專案,赤道銀行會要求客戶為受影響的社區和勞工設立一套投訴機制,作為環境和社會管理體系(ESMS)的一部分。投訴機制不應妨礙司法或行政救濟的獲取。客戶會在利益相關者的參與流程期間將該機制告知受影響社區和勞工。

原則七:獨立審查(Independent Review)

A類和部分視情況而定的 B 類的專案,將由一名獨立環境和社會顧問對評估檔,包括環境和社會管理計畫(ESMP)、環境和社會管理體系(ESMS)和利益相關者的參與流程報告,進行一次獨立審查。

B類專案,若多邊或雙邊金融機構或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OECD)官方信用保險機構已進行盡職調查時,赤道銀行可以考慮將該盡職調查作為參考,以確定是否需要進行獨立審查。

原則八:承諾性條款(Covenants)

赤道原則的一項重要內容是「要求在契約中」加入有關合規的承諾性條款。 

對於所有的專案,假如客戶未能履行其環境和社會承諾性條款,赤道銀行將與客戶合作,採取補救措施,以使專案符合承諾性條款的要求。假如客戶未能在議定的寬限期內重新遵守承諾性條款,則赤道原則將保留在其認為適當的時候行使補救措施的權利,包括宣佈發生違約事件。

原則九:獨立監督與報告(Independent Monitoring and Reporting)

A 類和部分B類項目,融資=和貸款償還期間赤道銀行將要求獨立監測和報告。監測和報告應由一名獨立的環境和社會顧問提供;赤道銀行將要求客戶聘請有資格且經驗豐富的外部專家,核實將要按照原則8b要求的頻率(依當地法律規定或每年至少一次)提交給赤道銀行的監測資訊。

若多邊或雙邊金融機構或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OECD)官方信用保險機構已進行監測時,赤道銀行可以考慮將該監測作為參考。

原則十:報告及透明(Reporting and Transparency)

客戶報告要求
,A 類專案和部分B 類專案: 

• 客戶將至少確保環境和社會影響評估(ESIA)的摘要可線上取得,而且其中包括相關的「人權和氣候變化風險及影響」的概要。 
• 對於每年二氧化碳當量排放量超過 10萬公噸的專案,客戶將於專案運作階段每年就溫室氣體排放水準(範圍 1 和範圍 2 排放量的總和,以及(如果合適的話)溫室氣體排放效率)向公眾報告。 
• 赤道銀行將鼓勵客戶與全球生物多樣性資訊網路(GBIF)和相關的國家和全球資料庫共用在商業上不敏感的具體專案的生物多樣性資料,並使用讓這些資料能夠在未來的決策和研究應用中被訪問和再使用的格式和條件。 

赤道銀行報告要求

赤道銀行將至少每年向公眾報告至融資正式生效日時交易的數量及其實施赤道原則的過程和經驗。EPFI將在適當考慮保密因素的前提下,按照附件B中詳述的最低報告要求進行報告。

【赤道銀行、臺灣與最低報告要求】

截至110年9月底,全球共有37個國家,125家金融機構採行赤道原則,加入赤道銀行(Equator Principles Financial Institutions , EPFIs)行列。我國亦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2015)、玉山商業銀行(2015)、台北富邦商業銀行(201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019)、台新國際商業銀行(2019)、永豐商業銀行(2020)、元大商業銀行(2020)、第一商業銀行(2020)、兆豐國際商業銀行(2021)、王道商業銀行(2021)等10家銀行加入。

*在此瀏覽赤道銀行報告:https://equator-principles.com/members-reporting。

赤道銀行應承諾於專案融資計畫中,要求借貸資金的客戶將赤道原則所要求之環境及社會的政策、程序及標準適用於專案計畫中,並要求客戶進行監測與報告,且赤道銀行承諾不會將專案融資及與專案相關企業融資的金融產品提供與不願或不能遵守赤道原則的客戶。

赤道銀行協會要求赤道銀行必須:

• 繼續積極參與項目融資、項目融資諮詢和/或與項目相關的公司貸款;
• 根據赤道原則 10 和附件 B:赤道原則的最低報告要求和赤道銀行治理規則的第 6 條,應至少每年報告其實施情況 ;
• 應及時繳納年費;

附件 B:赤道原則的最低報告要求(僅列出部分摘要內容)

資料和執行報告公開


進行資料和執行報告是赤道銀行的責任。執行報告將發佈於各赤道銀行網站上的獨立位置並易於用戶瀏覽。所有資料和執行報告中將詳細說明報告週期(例如開始和結束日期)。

赤道專案將依照金融類別、專案分類(A、B 或 C)、行業別(例如採礦業、基礎建設業、石油和天然氣業、發電業及其他行業)、地區(例如美洲、歐洲、中東、非洲和亞太地區)、國家(例如指定國家或非指定國家)、獨立審查是否已被實施等進行分類,並公告於赤道銀行協會官網(https://equator-principles.com)。

惟,赤道原則協會不對赤道銀行報告數據或赤道銀行對赤道原則的應用和實施進行任何形式的保證或驗證。

執行報告

赤道銀行將對赤道原則的執行情況進行報告,包括:

• 赤道原則審查專家的委任(例如職責調查和人員配備);
• 赤道原則審查專家各自的任務,業務種類和交易審查流程中的高層管理人員;
• 將赤道原則納入其信用和風險管理政策和流程。

在採納赤道原則的第一年,赤道銀行將詳細說明所需的內部準備並提供員工培訓。第一年後,如有必要,赤道銀行可能需要提供員工持續培訓的詳情。

赤道專案項目資料提交 

徵得客戶同意後,赤道銀行將向赤道原則協會秘書處提交專案資料,旨在將這些資訊發佈於赤道原則協會網站上。 

提交專案項目資料包含: 

• 專案名稱(符合貸款協議和/或公開認可的), 
• 交易融資正式生效日所處的年份, 
• 行業別(例如採礦業、基礎建設業、石油和天然氣業、發電業及其他行業) 
• 所在國名稱。 

儘管赤道原則要求赤道銀行公開披露其每年根據原則提供之項目融資貸款的項目總數和名稱,但許多銀行所提供之項目名稱報告仍然不完整。項目名稱報告需要獲得客戶同意,這通常會導致許多赤道專案連名稱都沒有被公開,更無從得知執行內容。

例如,國際NGO機構BANKTRACK於2020 年 8 月,針對石油、天然氣、採礦和水電等高風險行業的37個赤道專案進行研究。發現多達24 個(65%)赤道專案「無法證明」存在利益相關者參與流程或專案級別的申訴機制(違反EP原則6);更有16個(43%)赤道專案,既不存在利益相關方參與流程,也找不到專案級別的投訴機制。這項研究代表了對赤道原則的各個方面,是否得到遵守之系統評估,對赤道銀行是否實際遵守赤道原則提出了質疑。

更多BANKTRACK報告資訊請參:https://www.banktrack.org/article/equator_principles_requirements_missing_for_most_projects_finds_new_banktrack_study。

【赤道原則之實踐與永續金融】

2020年8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綠色金融行動方案2.0」,期能透過金融機制,引導企業及投資人重視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ESG)議題,促成投資及產業追求永續發展,協助達成我國減碳目標。

2021年4月22日世界地球日蔡英文總統公開宣示:「臺灣也正積極部署在2050年達到淨零排放目標的可能路徑,除了穩定推動中的能源轉型,包括製造、運輸、住宅、農業等部門,也必須提出系統性的減碳策略」。

氣候變遷所造成的影響,正在深刻的改變世界的面貌,在國際更積極、更具有野心的減碳浪潮下,金融如何更綠、更永續的推行業務,對於臺灣達成2050淨零排放目標意義重大。

有鑑於此議題之重要,2018年開始草擬之「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於今年10月提出之行動計畫草案第二版,其中第六章「氣候變遷與人權」之行動項目126:以『綠色金融行動方案2.0」推動永續金融生態系,引導資金投入綠色及永續發展』,即責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於2021至2024年間落實推動。該行動項目「關鍵績效指標」更直接敘明要求:『泛公股銀行研議加入「赤道原則」,建立金融行為與環境和社會風險』。

由於大型基礎建設及工業專案計畫對開發之當地社群及環境會可能產生不良影響, 2003年國際金融機構研議赤道原則作為風險管理的架構,提供一套最低標準以決定、評估及管理計畫的環境及社會風險。

2019年11月所通過之赤道原則4.0版本進一步加入:需考量氣候相關財務揭露(TCFD)*要求,律定專案規模每年達10萬噸碳排放量時,需考慮相關轉型風險(EP原則2)等,持續放大赤道原則、永續金融與氣候變遷議題之連結。

英國格拉斯哥聯合國第26屆氣候大會即將於11月1日至12日舉辦,會前世界資源研究所(WRI)指出,更具野心的國家自定貢獻(NDC)、2030中期目標之減量幅度,2050淨零排放執行為主要討論範疇。而要達此目標,去化石燃料投資與補貼、氣候融資,以及金融機構實踐永續金融力度是關鍵。

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成立於1984 年,長期關心氣候變遷、綠色金融與環境友善制度建立議題,是非營利性質的民間環保組織,十分關注作為大型開發專案金融評估機制之赤道銀行,國內銀行實踐進程,期能透過公民參與,提高相關透明度俾利學習,邀請更多銀行研議,加速臺灣金融綠色轉型。

* 備註:氣候相關財務揭露(TCFD)是國際清算銀行金融穩定委員會於2017所提之結論建議報告。旨在針對氣候變遷的風險與機會提供一明確、可比較及一致性的資訊揭露建議,並廣泛採納各方建議以確保氣候變遷影響能被納入商業與投資決策考量。採納這些建議有助於企業在氣候議題上展現責任心及遠見,進而更聰明與效率的配置資本,邁向更永續、低碳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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