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品時論:審慎評估減碳方法 ESG不能毀生態 環境法治
更核心的問題是,減碳方法學只關注減碳,只有一個核心價值,並沒有充分考慮既有的《溼地保育法》精神以及自然碳匯的經營客體
2024/07/09 1056

日前媒體報導彰化泥質灘地未能畫設為國家溼地加以保育,又逢碳費開徵在即,企業減碳壓力驟增。除節能、再生能源投資外,越來越多企業開始關注自然碳匯的潛力。今年4月農業部甚至通過「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鼓勵公司團體參與自然碳匯與生物多樣性保育專案作業要點」,建立媒合平台、大力鼓吹企業投資。

各種自然碳匯案磨刀霍霍,就等環境部減碳方法學審議通過。然而這樣是否有助於減碳、有助於生態,都未有各界學者的充分討論,特別是即將於本週審議之「海草復育」及「紅樹林植林」等方法學。

與陸地碳匯邊界相對清楚、研究多且完整相比,海洋及溼地碳匯受到水體流動或陸海交界的物理、化學劇烈變化影響,碳匯量測變因多且變異性高,容易受到不同地點之環境條件干擾。此將導致每個藍碳專案都有其特殊性,無論是在固碳量或生態表現上,都會因為減碳方法學要兼顧成本有效與碳額度審查作業等考量而未盡周全。

更核心的問題是,減碳方法學只關注減碳,只有一個核心價值,並沒有充分考慮既有的《溼地保育法》精神以及自然碳匯的經營客體,包括生態的健康性,是否為最有利生態的治理,以及與自然相鄰的利害關係人、甚至是原住民族自然資源主權與傳統領域等課題,亦未考慮與《濕地保育法》之競合。

也因此在方法學可能補強上述面向之「外加性分析」,僅停留在「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所稱之法規、財務、普遍性及障礙分析,僅要求確認其非法規要求、不具投資效益、非技術普遍或存在技術障礙之分析,實質上缺少了生態與氣候人權視野。這樣本質上的限制,恐令ESG的好意變成破壞生態的元凶。

具體舉例,「紅樹林植林」方法學認為紅樹林等為台灣原生樹種,劣化紅樹林棲地指每公頃樹木密度小於1050株、鬱閉度小於0.2,如可證明50年內該地曾為紅樹林,便有復育、取得碳權之可能。然而光就紅樹林是否為台灣原生態就有很大爭議。日據時代文獻曾指出,部分紅樹林為19世紀初從中國引進。為保護海岸,光復後許多地方也都有人為栽植的紀錄。

要求高密度且鬱閉的紅樹林也會令灘地「陸化」加劇,增加垃圾汙染物淤積、病媒蚊叢生、排水困難及水患風險,導致水鳥螃蟹貝類大量減少,降低生物多樣性甚至造成物種滅絕。2021年底農委會廢止台北市「關渡自然保留區」,進行紅樹林移除、恢復原有生態的殷鑑不遠,台北關渡、新竹香山、雲林麥寮等地的地方政府與民間企業業已投入大量資金來移除不斷擴散的紅樹林,以改善海岸生態環境,這些背後的生態考量,並沒有反映在目前方法學審議上。

「海草復育」方法學更要面對水溫、洋流與潮汐變化,極端颱風事件侵襲等不確定變化,以及可能過度發放碳權,變相削減了企業關注直接減碳努力等隱憂。究竟復育是為了維持因暖化而不斷縮減之原生態系統,還是僅為了企業的ESG形象,環境部有必要先釐清這些問題。

呼籲相關單位應綜合生態學者、水利單位、農業部門各界專家的意見,充分討論,使藍碳增匯政策回歸《濕地保育法》的淨零損失、促進生態保育及明智利用等精神,不可鬆懈而輕易放行。


(作者林惠真為東海大學生命科學系特聘教授、施習德為國立中興大學生命科學系特聘教授、鄭佾展為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副秘書長)


* 本文刊登於民國113年7月09日中國時報時論廣場:https://www.chinatimes.com/opinion/20240709004879-262110?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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