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海洋法中航行的廣大興28號 環境法治
昨天(9/18)菲律賓馬尼拉地方法院宣判,八名開槍的菲律賓海岸防衛隊員全部依殺人罪判刑,被告律師表示被告是執行公務,還會上訴。
2019/09/19 19844
林彥良

屏東琉球籍「廣大興28號」漁船,2013年5月9日在巴林坦海峽的中華民國及菲律賓兩國主張之專屬經濟海域重疊區域上,遭到菲律賓海巡署東北呂宋島海巡區(CGD NELZN)暨漁業及水產資源局(BFAR)公務船(編號 MCS-3001)掃射,65歲船員洪石成中彈身亡。

 

昨天(9/18)菲律賓馬尼拉地方法院宣判,八名開槍的菲律賓海岸防衛隊員全部依殺人罪判刑,刑期8年至14年,被告全體另須支付民事賠償與精神損害賠償,合計10萬披索(合台幣6萬元)。被告律師表示被告是執行公務,還會上訴。

 

判決書說,案中被告追逐廣大興28號時,以高速武器射擊船隻,在法律上無法用執行公務合理化殺害受害者行為,以殺人罪將被告定罪的道德確定性無庸置疑。之前開庭時,菲國調查局彈道測試發現,8名菲海防隊員對廣大興28號共發射108發子彈,有15把涉案槍枝。

 

承辦本案的林彥良主任檢察官分析:「審判過程只有2個重要爭點。第一個爭點是:這是故意殺人還是過失致死?這只是為了使廣大興喪失動力嗎?更說不定是為了洩憤!75分鐘內,各式槍彈射擊漁船108發!這是怎樣的殺戮,怎樣的煉獄。洪石成非常可能在持續的掃射中死亡,自然不會是被告8人意料之外的事,但他們顯然容許這樣的事發生,才會一槍接一槍地開。我們在調查過程,已知道是哪個人的哪一發子彈造成洪石成的死亡,但那不是他一個人的事,那是船上全體菲律賓海巡員的事。被告8人有不確定的殺人犯意聯絡,也必須共同為洪石成先生的死負責,這點十分明確。」

 

「第2個爭點:被告8人殺人,有沒有阻卻違法事由存在?他們是依照法令行事嗎?他們是正常防衛或緊急避難嗎?在攔阻海上船隻的執法行為上,武器的使用應儘其可能地避免,即使無從避免,亦不能超越與情狀相應的合理及必要性,且應踐行人道考量,1999年國際海洋法法庭在「塞加號案」判決及相關之「孤獨號案」、「紅色十字軍號案」均揭櫫甚詳。此一多年來被反覆踐行的國際法規則,依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theLaw of the Sea)第293條規定,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法庭自應適用。」

 

「菲律賓是海洋大國,也是國際海洋法公約的擁護者,早已將這些規則內國法化。也就是說,無論自國際海洋法公約、國際海洋法判決及菲律賓本國規定觀之,槍枝警告及攔停船隻均被禁止。」

 

6年多了,持續漂流在國際訴訟上的廣大興號終於可以暫時停泊,願台菲人民放下對立情緒,願台菲海域成為和平之海,不再流血—在國際海洋法秩序的守護之下。


 

林彥良檢察官演講影片連結:

本演講發表於2019『檢察官與國際法論壇』,由台灣國際法學會、法務部、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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