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時論廣場》燃煤經濟燒掉你我健康 環境法治
當政府決定增加燃煤、燃氣的政策時,健康風險成本是否經過評估?如果沒有,難道在政府心中,人民的健康是「無價(值)」的?
2017/11/28 46504
(Photo Credit:C.J. Wang, Link)
從搖籃帶你進墳墓的燃煤經濟
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謝英士、研究員 高思齊

依賴化石燃料的台灣經濟,已經燒出人民健康的問題。除了大家熟知的氣喘、肺癌、高血壓、心臟病之外,最新的科學報告─今年10月由香港中文大學教授勞向前主持的英國《職業及環境醫學》期刊的學術論文指出,台灣男性正常型態精蟲數減少,有可能和PM2.5(細懸浮微粒)有強烈關係,長期暴露恐致不孕。

令人驚恐的不僅如此。空汙也會影響兒童智力發展。2015年美國醫學會雜誌《神經病學》曾刊出研究報告,指出兒童接觸多環芳烴(PAH)汙染物,將對不同階段的腦部發展產生影響,而燃煤正是主要的多環芳烴汙染源之一。全球發展遲緩兒童平均發生率約6到8%,但根據家扶基金會的實際經驗,在雲林縣等偏鄉地區,疑似發展遲緩機率竟然高達27.2%,彰化縣的遲緩兒比例也在10%以上,而雲林縣、彰化縣都是台灣空氣品質不良的地區。

化石燃料如同金庸小說中崆峒派的七傷拳,一燒七傷。當全世界都在討論如何「退出」燃煤的此刻,本月初經濟部與環保署聯合舉行的記者會中,卻提出今年起3年,每年燃煤要增加5%的規畫,也就是3年後台灣燃煤發電將占發電的50%。對於民眾群起抗議、訴求的空汙減量,反倒噤若寒蟬,不敢做出任何承諾。

從《刑法》的角度看,在已知化石燃料會危害健康的情況下,依舊大量排放,屬於故意傷害的行為,觸犯《刑法》第277條的傷害罪;從民事的角度,人民如果已經有健康受損情形可以請求國家賠償,在損害發生前更可以依照《民法》第18條規定,請求法院除去侵害,或是事先預防侵害。但我國公益訴訟法規落後,法院又欠缺環境與健康思維,訴訟之路恐怕讓人不敢輕易嘗試。

國家是自然資源的管理者,理應出於「良善意志」管理自然資源,並控制、降低汙染。從比較前瞻的視角審視,環境基本法規定的「環境保護優先」理念,就是國家藉由立法所展現的「良善意志」。當燃燒化石燃料會直接減損國民生殖能力、心肺功能、智力發展的時候,執意繼續燃燒化石燃料的政府,如何讓人相信其乃出於「良善意志」,而不是「財團意志」做成此一決策?

除了一味地增加發電量外,提高整體能源效率,甚至減少用電需求的方案在哪裡?例如停止每年超過180億的化石燃料補貼、電價合理化、停止每年300~400億的工業電費補貼等,讓電價反映真正的環境成本,這些措施在哪裡?當政府決定增加燃煤、燃氣的政策時,健康風險成本是否經過評估?如果沒有,難道在政府心中,人民的健康是「無價(值)」的?不能保護人民免於健康威脅與恐懼的政府,難道還有民主正當性?

本文經節錄、更改標題後刊登於106年11月28日《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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