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前法制局局長羅傳賢先生曾投稿聯合報指出,去年(2016)第九屆新科立委(包括老立委)上任後,飆速立法,不到兩個月已經提出近80個法案,平均每天都有一到兩案,羅前局長認為有「搶業績」之嫌。
問題可能與立法委員的評鑑方式有關。目前主要的立法委員評鑑機構均以法案的提案量作為評比項目之一,以公督盟為例,分數占了五分之一。當然還有其他指標,但對立委來說,這20%是基本分數,不能不拿(輸人不輸陣),提案當然是多多益善。
但我們認為,法律提案是一項社會工程,需要耗費社會成本。從立法過程的討論、三讀程序既耗時又費力,後續立法通過後的執行更是需要投入大量人力與腦力。最近有立委研擬行人低頭族的罰則,當被問到如何執行時,居然說這個條文只有提醒作用 ,沒有要實際處罰。這樣的說法令人咋舌,因為所有法律都必須被貫徹執行,如果立法當初就抱持「不執行」的心態,如何期待人民會守法。
這位立委恐有把立法當兒戲之嫌。因此,我們建議立委諸公立法前要先「停看聽」。
「停」是指不要為了獲得評鑑高分而大量立法,立法院不是NBA,不是得分越多越好。
「看」是指先找找看現行的法律能不能解決目標問題?如果可以,那就應該督促行政機關善加利用、確實執行既存法規,而不是另立新法。
「聽」則是多尋求社會各界的意見,例如立法前先辦公聽會,廣邀利益團體、專家參與,確認「法規不足」是解決問題的關鍵,再提出立法。
目前台灣立法氾濫,太多法案在被立法院生出來之後,就像棄嬰一樣丟在一旁。以環境法規為例,民國91年通過的「
環境基本法」就是一個大棄嬰,法案中白紙黑字寫下「環境保護優先原則」,但立法經過快15年,不但法院甚少援用作為判決依據 ,行政機關更是刻意貶低環基法的身價,身為主管機關的環保署就曾指出「環境基本法僅為綱領性、原則性或政策性之規定」 。這樣爹不疼、娘不愛的法案,正需要立委來嚴格監督行政機關執法狀況。
另外一個例子是「
空氣污染防治法」,當中規定對所有空氣污染物都要訂定污染源的排放標準,以管制排放。但環保署卻長期忽略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污染物,不制定排放標準,放任燃煤電廠等污染源大肆排放。環保署放棄空污法提供的管制工具不用,去年又通過「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能不能達到減碳的目標,實在要打上大大的問號。
法律具有抽象性,這也是法律的韌性生命所在。任何法律都需要被實行、被運用、被解釋,才能發揮它的真價值。立法委員不能只立法而不關照既存法律的執行狀況,否則訂出過多「無效立法」,不但耗費資源、更讓國家空轉,實非人民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