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品時論:原來環評法可以這樣修 環境法治
一個地方長達20年訴求改變卻不得其門而入的掩埋場興建案,在大腕立委的介入下,從提案到通過立法歷經不到一個月的時間,這是怎麼辦到的?又會產生什麼效應?
2023/04/19 8923
鄭佳菱/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繪

一個地方長達20年訴求改變卻不得其門而入的掩埋場興建案,在大腕立委的介入下,從提案到通過立法歷經不到一個月的時間,這是怎麼辦到的?又會產生什麼效應?

事件起因是民國90年經濟部輔導退輔會龍崎工廠(後開發單位轉為退撫基金轉投資之歐欣環保公司)開發「南區事業廢棄物綜合處理中心」,地方爭議超過20年。去年12月經濟部公告廢止龍崎掩埋場「開發許可」,惟掩埋場92年取得之「環評審查結論」仍有效力無法廢止,將地方長期以來訴求修改《環境影響評估法》的情緒推向高峰。

在台南當地最強里長陳永和表態參選立委,威脅民進黨立委王定宇選情後,4月14日環評法修法草案三讀通過,增訂第十六條之二條,即開發單位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其開發許可文件者,環評結論失效,且可溯及既往。王立委僅用一個月就完成修法,充分其展現「實力」,與地方民眾薄寡的微弱聲音形成強烈對比。

只是這種頭痛醫頭,為個案而非整體檢視環評法的作法,能否解決問題還在其次,卻已為環境法制帶來深遠傷害。20年未曾修訂的環評法,在欠缺檢視情況下被輕輕帶過,環評制度如何讓台灣環境更好的問題被再次擱置。

我國環評制度特別處在於,它不僅只是一份環境「評估報告」,更承擔「審查是否通過開發案」的重任(環評法第14條),與環評制度本意:出於科學與技術基礎,根據開發單位提出的數種開發替代方案、減輕、補償計畫,分析其對環境品質、自然生態、人體健康的影響,供最後作成開發行為准否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考」顯有落差。

這是當初立法者擔心各開發行為所涉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於機關本位,會無視環評結論,大量許可開發行為,導致環境負荷過重,因此作出「符合台灣國情」的變形,變相授予環保署准駁開發的「尚方寶劍」。

環評准駁的「尚方寶劍」施行迄今,開發通過率奇高,台灣環境卻每況愈下,是不是仍應維持這個制度?還是要參考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NEPA),建立更完整的審查程序與原則,確保行政機關經過深思熟慮後做出有理由和有根據的決定,賦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政府權力與責任,將環保署重新定位為以「環境守護為本位」的積極監督角色?在此次個案修法下,又被忽略。

保護環境是政府的整體職責,環保署空有尚方寶劍,卻仍無法妥善把關環境,既荒謬又諷刺。如果負責開發的各部會、地方政府可以逐步「內化」環境意識,認真負責的辦理各開發項目的環評,是不是才能回歸環評原本的功能?不至於扭曲環保署的角色定位,也才有利科學的積累與政府整體的環境意識,對台灣的整體環境改善更有幫助。

這樣的環評法,長久來看對於奠定台灣永續基礎有很大助益,值得有「實力」的王大立委繼續推動。

* 本文刊登於112年4月19日中國時報言論廣場:https://www.chinatimes.com/opinion/20230419002088-262110?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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