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思考台灣森林的人火關係 環境法治
火之於森林、之於人民,跳脫「火災」之外,森林的人火關係為何?減少道路,恢復荒野,區分自然之火與人為之火,承認野火的生態意義,是林業署可以有的積極態度。
2023/09/18 2557
2021年5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喬姓前專門委員等一行五人攀爬玉山,於禁止生火的杜鵑營地燃火,釀延燒12天、面積達79公頃的森林大火。掀起另一波嚴刑峻法、加重刑罰的聲音。

今年年中南投地院宣判,喬等5人於竊取森林主產物部分判刑6月,均併科罰金60萬元;失火燒毀國家森林各判刑6月至2月不等;而遭林務局(現改制為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林業署)求償逾2.88億元則移送該院民事庭審理。

火之於森林、之於人民,跳脫「火災」之外,森林的人火關係為何?仍待探索。

是誰把火帶上玉山?

玉山大火事發地點杜鵑營地海拔3,150公尺,基地平整,避風良好,水源位於東側小溝約5分鐘步程,同時在東向另有一絹絲瀑布水質極佳,為日人延續八通關古道所建「八通關越道」之中途站。

1874年日人侵台之牡丹社事件後,喚起清朝的主權意識。隔年1月,總兵吳光亮奉沈葆楨之命,率兵2000餘人由林圮埔(竹山)開山東進,經大坪頂、鳳凰、牛轀轆(原隸鹿谷1955年改隸水里現稱永興村)、茅埔、楠仔腳萬、東埔社心、八通關、大水窟、終點為璞石閣(玉里),在同年11月完成,路寬6尺,慣稱八通關古道

人類喜歡在新發現的土地做記號,喜歡征服,「八通關上玉山」的路線在此時確立,玉山上的人之火也逐漸增加。

自然之火、人之火與奪火者

在全球範圍,九成的森林火災是由人類造成的,在台灣這個數據更高,根據林務局2021年3月公布的近八年國有林地火災原因推測,台灣有98.1%的森林火災是人為的,只有1.9%是自然因素。
2019年美國亞利桑納州立大學生命科學院的Stephen J Pyne教授出版「火的簡史」(Fire: A Brief History)。認為過去一百萬年來,人類面臨的困境一直是如何尋找更多可以燃燒的東西;而當火燒得越多,人類可用的資源就越少,因此殖民者總是要禁止原住民的火耕習慣,因為那損害了他們的財產。

玉山的人之火,也遺漏了這一塊,即世居玉山的原住民族之火。殖民者以「森林法」為制約,以看似更文明的方式,剝奪了人民之火。

2019年Nature Geoscience雜誌指出,野火是地球系統的自然組成部分,自然發生的火災對植被生長很重要。定期的燃燒有助於抑制枯死和易發生火災的植被(燃料)的堆積,並釋放儲存在森林地面枯枝落葉中的養分。在穩定氣候且未受干擾的生態系統中,野火燃燒和植被生長之間建立了動態平衡。野火透過影響植被高度、生物量和優勢功能來塑造植被格局。因此,火成植被(fire-prone vegetation)景觀不太容易發生可能破壞當地生態系統的強烈火災。數千年來,世界各地的許多原住民一直在使用火作為管理土地的工具,這可能是受自然界中這些過程的啟發。殖民者以「森林法」剝奪了人民之火的同時,甚至也奪去了自然之火。

近代對森林火災的「滅火意識」?

美國黃石國家公園成立於1872年,是世界上第一個國家公園。1886年美國「軍隊」被指派負責保護公園。指揮官認為道路沿線的人為火災構成了最大的威脅,陸軍將集中「壓制」這些火災(與人民)。

當美國林務局於1905年成立時,撲滅其管理的森林保護區內的所有火災成為林務局的首要任務。一些林務員質疑這種壓制政策的成本效益,然而,1910年發生餘愛荷華州與蒙大拿州的大面積火災,鞏固了林務局作為首要消防控制組織的地位,直到1960年代後期,「滅火」仍然是所有聯邦土地管理機構的唯一消防政策。

該政策在1960年代開始受到質疑,當時人們意識到加州的森林中開始找不到新生的巨型紅杉,因為火是它們生命週期的重要組成部分。

1964年荒野法案的通過鼓勵允許自然過程發生,包括火災。此後,國家公園管理局在1968年改變了政策,承認火災是一種生態過程。只要火災可以控制在管理單位內並達到管理目標,就可以允許火災繼續。政策逐步從滅火走向林火管理。

究責之外,思考台灣森林的人火關係

玉山森林火災期間,除了滅火的森林護管員外,還有一種特別身分的人,就是檢察官,其目的是「蒐證」。可以想見,在接下來的民、刑法庭上訴審理上,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森林法第53條放火燒毀森林罪,將被熟練的操作,構成要件最大的癥結只有「踢翻爐火」是故意或過失,而賠償金額就要看林業署的計算。

台灣在沒有自然資本帳的情況下,林業署求償2.88億,是否只是表面功夫、沒有訴訟實益,甚至白繳高額裁判費?玉山的浩劫將以一到五人的牢獄之災與巨額賠款(可能破產)告結,林業署的積極義務,是否僅止於此?

驅除「森林法」中的殖民幽靈

殖民者對火的意識與控制至少起於日據時期。大正8年(1919年),總督府以律令十號公布「台灣森林令」,取代「關有林野與樟腦製造業取締規則」,以及「台灣保安林規則」。「台灣森林令」首次規定了森林行政體系的火災控制義務,在其子法「森林主事職務心得標準」中規定,「若森林及其附近有火災之時,森林主事須立即到現場進行延燒之預防,若有延燒之虞,應立即向廳長、郡守或支廳長稟報,並接受其指揮。」(參洪廣冀、張家綸,<近代環境治理與地方知識,以台灣的殖民林業為例>,《台灣史研究》第27卷第2期,109年6月)

當林業署正義凜然的拾起算盤,開始計算森林價值、消防費用的時候,某種異樣的違和感浮現,揮之不去。殖民者的幽靈依舊盤據在滅火思維中。

林業署頒布的「森林火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109年版)認定所有的樹木都是「國有財產」,因此當發生森林火災時,就要不顧一切派遣消防人員/護林員滅火,不需評估周邊是否有密集城鎮、撲滅行動是否有效、施放阻燃劑對森林生態的影響,滅火者的生命安全等等因素,進而判斷滅火是否有必要性。

這種護產、護林優先的心情,充滿著國家為先的殖民遺緒。磨刀霍霍揮向個人同時,對於自身森林道路存續檢討職責卻忽略不計,任意放行,濫權之極致莫此為甚。

當然這也與我國「森林法」在台灣施行70多年來,在森林火災的對應上,未能參照台灣的地形地貌環境、對1960年代美國林火政策轉變、原住民土地權利被承認、近年氣候變遷影響趨勢而隨之轉向、回應,立法的怠惰造就了行政的因循苟且,其結果就是一場神山浩劫,以林業署汲汲營營計算損害賠償數額(很難實現)卻無濟於事做為了結方式的荒誕劇。

面對森林之火、人民之火

減少道路,恢復荒野,區分自然之火與人為之火,承認野火的生態意義,並以消防者的生命為第一優先,並考慮到原住民族火與文化的特殊性,是林業署可以有的積極態度。

既有「森林火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對於森林火災特性的定位僅有破壞性的面向,而忽略其自然創生的特性;人為之火與自然之火在該業務計畫中全無區分(當然,兩種火在化學性質上沒有不同,但在因應方法上有所差異,例如針對人為之火可透過減少道路、減少人跡的方式加以抑制或防免);業務計畫更無法區分森林的類型、區位,而對於是否需要滅火做出判斷,「完全撲滅」的政策只能說明林務機關與時代脫節、不思長進、對於消防人力、國家經費更有濫用之虞。

玉山的形象廣泛運用於商業與政府廣告,被塑造為台灣精神象徵,台灣的富士山的地位逐漸確立(雖然對於布農族來說早就如此),神山之浩劫竟不能喚醒一點點統治者對山林政策思維的反省與轉變,對自然來說可惜之極、對整個國家來說可恥之至。

備註:本文重新編輯、修改自本會2021年「環報第111期:是誰把火帶上玉山?」專文,全文請見http://www.eqpf.org/envinews/epContent.aspx?dsn=352&cI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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