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批評這次大會是為進入氣候地獄鋪上的踏板,如果繼續放任碳排而不究責,情況確實令人悲觀。所幸,在氣候正義與人權議題上,仍可能取得一些進展。
週四傍晚聯合國秘書長古特雷斯公開表示,埃及COP27氣候大會各國在「損失與損害」等幾個重大問題上存在分歧,已威脅氣候決議產出,發達國家和新興經濟體間的信任,顯然已經破滅。
週五凌晨氣候大會秘書處進一步發送一份「談判延長通知」,可能一舉延長閉幕時間到本週日。
COP27氣候大會談判已經進入到最核心的決議文版產出階段,建立一個新的氣候金融機制來補償受自然災害打擊最嚴重的脆弱國家所遭受的損失,是代表所有發展中國家的G77集團主要訴求。
根據長期追蹤氣候大會談判的國際永續發展協會(IISD)流出部分決議草案顯示,並無與「損失與損害」有關之承諾存在,僅重申2013年COP19氣候大會第2/CP.19號決定,關於損失與損害的談判的「聖地牙哥網絡」,並就其體制安排進行強化,於2023年前以透明、公平和中立的方式,選定聖地牙哥網絡秘書處的主責方。
更進一步的氣候資金安排、多邊開發銀行挹資和締約方更新承諾等,則是連文字選項都沒有。
這也將嚴重打擊開發中、低度開發國家對於《巴黎協定》所創設,以自願性為基礎之國家自訂貢獻(NDC)之信心與提出更具野心減量目標的動機,如同聯合國秘書長古特雷斯所說,撕裂雙方僅剩不多的信任。
從國際法角度來看,這樣的結果不令人意外。「損失與損害」需確認責任歸屬(liability),才有後續賠償機制(compensation),但氣候變遷所引起的責任歸屬判斷及救濟分配,涉及諸多複雜議題。
儘管造成氣候變遷的因果在科學上很明確,直觀上就是因為煤、石油、天然氣等化石燃料的使用,以及因此衍生的消費所造成;但就賠償問題要形成真正的決議,會觸及到因發展先後,歷史累積排放的「矯正正義」(過去)、斟酌人均排放取代總量的「分配正義」(現在),以及未來剩餘碳預算與處理既有碳排放對後代影響的「代際正義」(未來)。
因此,這項議題從小島國家提出迄今超過三十年,一直沒有結論。這項議題的定位,更像是提供氣候談判張力、驅動力,站在道德高點上,迫使先進國家讓步做出更具體氣候承諾的談判工具,尚無具體機制可供操作,為大會遺珠之憾。
在「損失與損害」議題上,透過適當的工具(包括金融、財務),以人權為導向的一套彈性機制,較可能為各方所接受;這可能是建立在個別情況、而非以國家為主的一套創新機制,不是發達國家對脆弱國家的「賠償承諾」,而是根據現實,給予合理的資助。
有人批評這次大會是為進入氣候地獄鋪上的踏板,如果繼續放任碳排而不究責,情況確實令人悲觀。所幸,在氣候正義與人權議題上,仍可能取得一些進展,包含決定每年召開一次關於公正轉型的高級別部長級圓桌會議,作為下屆會議開始的公正轉型工作的一部分;重申強調氣候與人權的重要性,聯合國大會清潔、健康和永續環境是基本人權之決議,以及改變目前秘書處核發入場證原則,增加兒少有意義的參與等。
此外,尚有要求2025年前倍增調適資金,提高財務承諾的透明度;明年重新審視和加強NDC關於2030年之目標;強化企業、投資者與城市等非國家實體淨零承諾透明度和問責制建立等,就此而言,此次大會並非一事無成。
* 本文刊登於111年11月18日中國時報言論廣場
https://www.chinatimes.com/opinion/20221118004533-26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