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引起各界高度恐慌的情況下,5月5日行政院院會通過兩項重要議案,臺灣首部「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以及「行政院組織法」第3條修正草案暨「環境部」等多項組織法草案。
有別於「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之先進思維,將氣候變遷與人權列入八大人權議題之一,積極回應氣候變遷對處境不利群體之衝擊、公正轉型等新興議題,突顯台灣面對氣候變遷衝擊人權之決心;「環境部」組改,則無視公民團體多年力陳納入「水土林氣」部門,以利橫向治理並與氣候變遷政策銜接之意見,以極其不負責任,倒退至少十年的方式就地升格。
現行經濟部水利署、經濟部礦務局、經濟部中央地調所、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農委會林務局、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組等全無任何業務劃入環境部,在業務無調整、組織無變革情況下,換個招牌根本不可能達到提升環境治理,厚植永續發展動能、因應社經變遷的組改目的。
或許這是所謂共識度最高的「妥協方案」,但組改的目的已然喪失。以不變應萬變,是無法面對未來艱鉅的環境挑戰的。
任何組織每隔一段時間都應該思考並調整結構,根據社會發展,釐清業務之性質與需求,這是組織再造的意義所在。環境治理需要的改變之大,如無整合水、土、林、氣之雄心大志,至少也要在在重點領域展現創新,行政院院會通過的「環境部」組改方案,新增「資源循環署」及「環境管理署」、提升「氣候變遷司」為「署」,均為就地升格之短期性作法,別無其他。
以當前最重要的環境議題氣候變遷為例,未來的環境部即使新設「氣候變遷署」,但主導淨零路徑政策規劃已移往國發會,「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決策單位亦為永續會,氣候變遷署,既無規劃之責,也無究責機制,純屬執行單位,將徒有虛名。
行百里半九十,「行政院組織法」於民國99年通過,迄今超過十年,多進多出立法院不但沒有淬鍊、辯論出對臺灣永續發展最有利的環境部組改方案,反而打回原形,只求達成在蔡政府第二任內完成組改工作的美名,徒留一個未竟之志,仍須有志者繼續努力。
永續臺灣需要有新的環境治理思維而非一成不變,環境部的成立是開啟台灣新環境治理的契機,深切盼望立委諸公能發揮強有力的監督角色,嚴格審視環境部組改方案,絕不可因政治現實、利益因素而功虧一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