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品時論:國發會淨零碳排路徑隱憂 氣候法制
為推動2050年淨零碳排,國發會主委龔明鑫18日表示,三月會提出台灣淨零碳排路徑圖。但國發會既非現行溫管法權責,能否作為高碳台灣轉型依據?讓人擔憂。
2022/01/26 15216
吳馨怡/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繪

為推動2050年淨零碳排,國發會主委龔明鑫18日表示,三月會提出台灣淨零碳排路徑圖。但國發會所提路徑,能否作為高碳台灣轉型依據?實讓人擔憂。


以全球第一個立法明訂減碳目標的英國氣候變遷法為例,英國氣候變遷委員會以碳預算編制之法定職權,作為實現淨零路徑之核心工具。能源暨氣候變遷部(DECC)續依委員會建議及各部門意見向國會提交碳預算,經國會通過後,以命令(Order)方式公布。


惟國發會既非現行溫管法權責機關,亦非環保署擬訂之氣候因應法草案跨部門協調單位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國發會所行事務,到底有沒有效力?恐怕只是過渡性安排,妾身不明。待氣候因應法通過後,淨零路徑之規劃及內涵需重新入法。


其次,淨零路徑之達成仰賴碳預算制度落實,且需更遠期之規劃。


2015年溫管法制定時,台灣訂有溫室氣體排放量上限,期透過五年一期之「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達成,雖有碳預算的形(仍相差甚遠),但並未掌握到碳預算的實。國發會最新公告之「國家發展計畫(110至113年)」更完全沒有總碳排放、階段管制與碳預算內容,整體思維並未因氣候法治到來而有改變。


英國碳預算編製,經過獨立機構、行政、立法程序,台灣只有國發會一關,如國發會沒有更敏銳的氣候意識,將事倍功半;未來應逐步拉長各期碳預算編製之規劃,提供足夠長期且穩定的政策指導,以利社會與產業調適(英國第六次碳預算於2020年底公告,自2033-37 年實施,足足提早12年)。


最後,國發會必須建立淨零碳排路徑與碳預算編製原則,此乃重中之重。


碳預算可簡單理解為家庭收支,碳視為可動用資產,隨著淨零排放路徑而逐漸降低,不超支是最終目標。在此前提下,進行部門碳排放量分析、統計,舊的政策要檢討,新的政策要先評估,將碳排增減作為政策擬定「要素」。諸如法定目標、國際趨勢、科學及碳科技發展,環境、經濟、社會與財政間如何權衡等,建立氣候治理原則,以利相關政策評斷。


碳預算更不只限於減少碳排放(節流),還包含增加可吸收或儲存碳的碳匯(開源);相較於仍未普及之碳捕捉、封存與再利用技術,自然碳匯(森林、土壤、濕地)等立即可行,且可同時達到維護自然環境,獲得雙重效益的氣候方案,越來越受重視。而這類依附於樹木、土地「實體」的自然碳匯衍生之碳權,不應與工業減碳取得之排放額度等價視之,政府相關部門的這種氣候治理上位思考,目前仍相當欠缺。


近期台北市已預告修訂「台北市因應氣候變遷碳中和管理自治條例」,明定2050淨零目標並導入碳預算制度,各機關需提出碳預算送議會備查,深具企圖心。如每個城市淨零,理論上台灣當然更可以接近淨零,但在氣候政策長期重中央(能源開發)輕地方,中央政府淨收入占全國收入高達72%的情況下,授予地方更多資源,甚至修訂「具有碳視野的新型財政收支劃分法」,是國發會提出淨零路徑時需衡量之課題。


預算即法律。國發會所提之淨零碳排路徑如果沒有碳預算的基礎,參酌年度淨排放資料與排放額度借、貸情形,建立淨碳會計帳(net carbon account)衡量碳預算施行情況,要求每項重大政策提出前進行碳排現況與衝擊分析,就無法與規劃之各類政策、經費預算勾稽;果如此,國發會的淨零碳排路徑,就更名不正言不順,急就章的拼湊,前途令人擔憂。


*本文經刪除括弧內容後刊登於111年1月26日聯合報民意論壇:https://udn.com/news/story/7339/6060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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