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中鋼廢爐渣事件看組織分工弊病 環境正義 環境法治
中鋼掩埋的廢爐渣疑似汙染事件吵得沸沸揚揚。
2014/06/24 14439
Jerry Liu (CC BY-NC-ND 2.0)

中鋼掩埋的廢爐渣疑似汙染事件吵得沸沸揚揚。讓許多人不解的是,填埋事件附近的地表水確實變成不正常的蒂芙尼藍、土壤及地表水的檢測也確實含有重金屬。為什麼高雄環保署的檢測結果是符合標準;為什麼進行廢爐渣填埋的廠商只受到區域計畫法對於土地不當使用的六萬元罰鍰;為什麼明明是不再使用的廢爐渣被稱為產品而不適用廢棄物清理法。

釐清各疑點之前,我們須要先思考填埋廢爐渣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由於廢爐渣埋在地下,首當其衝的自然是附近的土壤,接著是填埋地點附近的水(包括地下水及地表水)。在了解可能的影響後,進一步要問的是,有哪些法律可以處理這些環境影響問題。

首先,可以由廢爐渣的性質來考量是否適用廢棄物清理法。再者,造成土地影響的部分涉及土壤及地下水整治法。而水的部分成地表水及地下水兩的層次討論,地表水的部分適用水汙染防治法,地下水的部分適用水汙染防治法及土壤及地下水整治法。此外,由於本事件地點在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劃定範圍內,也適用自來水法。而針對土地是否有不當使用則涉及區域計畫法。

接下來檢視各法規的適用可能性。以廢棄物清理法而言,中鋼及高雄市環境保護局皆主張廢爐渣是一種產品不屬於廢棄物清理法規範範疇。其中涉及產品及廢棄物的解釋問題,有許多意見抨擊廢棄物清理法及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整併延宕多年,造成廢爐渣事件無法有效處理。意見本身當然可取,但是遠水救不了近火,故只能轉而考量其他法律的可能性。

針對此次事件,水汙染防治法、土壤及地下水防治法與自來水法應該都是可以適用的環境法規範。檢視事實,廢爐渣於去年五月被填埋,有關單位檢測的時間是去年年底,當時檢測的部分為地下水水質,而使用的檢測標準為土壤及地下水防治法,得到符合規範標準的結論。而今年初,地方團體自行檢驗土壤及地表水,得到兩者皆含有過量重金屬的結論。

就事實來看,不論是官方還是民間單位說的都是事實,但卻處於雞同鴨講的狀況。問題在於一個環境事件同時觸及多項規範、多個行政單位,使得民眾無所適從。民眾所希望得到的是問題的解決,就中鋼廢爐渣事件而言,是希望填埋的廢爐渣可以移除,環境異常變化可以儘量回復原狀。

然而就政府單位而言,則主張依法行事,權責到哪,就做到哪。就某方面而言,是因為繁複的組織分工,使一個問題沒辦法由一個單位全權處理,再加上橫向合作不足,使得問題像皮球一般被推來推去。未來環境資源部上路後,環境相關的部門進行整合,像中鋼廢爐渣事件這樣的困境,可望獲得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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