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管理法通過的消息引來關心台灣海岸發展人士歡欣鼓舞,因為該法的通過,使台灣的海岸線像穿上防護罩一般可以得到更多保護。
各大報及長期關心環境事務的網路平台紛紛大篇幅的刊載「《海岸管理法》三讀通過:飯店不得圍沙灘、拆除美麗灣渡假村」、「美麗灣惡夢不再演!海岸法終於立法」 等主題報導。一般普遍認為海岸管理法的規定能為目前陷入僵局的海岸開發岸,如美麗灣開發案、蜜月灣開發案等,提供解套的藥方。然而,事情真如表面所見的這麼樂觀嗎?
各界最關心的,針海岸地區之保護,依海岸管理法第12條,將保護區依程度劃設為一級海岸保護區與二級海岸保護區。其中,法規明定一級海岸保護區包括:重要水產資源保育地區;珍貴稀有動植物重要棲地及生態廊道;特殊景觀資源及休憩地區;重要濱海陸地或水下文化資產地區;特殊自然地形地貌地區;生物多樣性資源豐富地區;地下水補注區;經依法劃設之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及其他重要之海岸生態系統;其他依法律規定應予保護之重要地區。
此外,更規定一級海岸保護區內原合法使用不合海岸保護計畫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其所受之損失,應予適當之補償。
看到這樣的規範莫怪關注海岸環境保護的各界人士感到振奮,只要特定海岸地區被劃入一級保護區,基本上就不會有開發的疑慮。而本條賦予各地方主管機關權限撤回原定許可的建案或開發案,會使目前許多爭議的海岸開發案走向明確化。也就是,開發終止。
但一切情況能如我們所想的這麼順利嗎?若要達到這樣的目標,首先要看一級海岸保護區及二級海岸保護區劃設情況。
對於保護區之劃設,一方面不希望主管機關很民粹的完全以民意為主,將所有海岸地區皆劃入保護區內,另一方面卻又不希望因為保護區劃設時的思慮不周,而導致財團或開發者有機會鑽漏洞,對美麗的環境上下其手。
此外,根據規定,對於既有的開發使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這裡使用的是「得」而非「應」,換言之,做與不做取決於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要有更大的承擔,民間環保團體也要更關注地方政府的決策作為。此外過程中還涉及損失補償的問題,地方財政是否足以負擔?看起來將會是另一條漫漫長路。
海岸管理法的通過確實是一件令人振奮的消息。特別是對比於遲遲無法通過的國土計畫法。而法規中對於海岸環境保護的理念與規劃也確實應加以肯定。
然而,法律所遇到的難題往往是在生效後才能看出。因為法是為人所用,所以適用情況也許會不如立法時所想像。也因為如此,雖然海岸管理法從立法之初到三讀通過已經歷不少波折,但真正的挑戰是在法律通過生效後才開始的。且讓我們持續關注海岸管理法,讓海岸妥善管理的目標得以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