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空污總量管制計畫的幾點建議 環境正義
環保署於去年12月14日預告訂定『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預計今年農曆年前可以公告實施。
2015/04/06 15034
Eric Deng(CC BY-SA 4.0)

環保署於去年12月14日預告訂定『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預計今年農曆年前可以公告實施。

總量管制計畫的法源依據為『空氣污染防治法』第8條。根據本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將空污較嚴重的地區劃定為「空污總量管制區」,管制區內各業者必須符合其空污排放的認可量,違者可以罰10萬到100萬元罰鍰。

另為鼓勵業者減量,空污法授權環署訂定辦法,業者如透過更新設備等方法減少空污排放量,就可以將這些削減的污染量拿到拍賣市場交易,或作為自己擴廠使用。

目前各國在污染防制方法上,可以分為傳統的管制制度及經濟誘因制度兩種。 傳統的管制制度透過行政、刑事罰則來恫嚇不法排放者。而經濟誘因型制度則是從經濟因素來引導被規範者主動降低污染。多數國家在環境治理上,多以管制為主,但愈來愈多國家開始嘗試以市場交易機制交互使用。

以市場機制進行空汙治理的方式從1980年代的美國酸雨計畫開始,已經獲得許多國家的響應,也有一定的成效。相對於以管制為主的環境治理模式,市場交易的機制更有彈性,也更能切合產業的狀況。

管制方式倚賴精密的監測技術以及大量人力,然而空氣污染具有擴散的特性,污染源不易偵測,管制效果往往不盡理想,如果要貫徹管制規範,將需要耗費大量的行政成本。這是世界各國實施管制措施數十年得到的共同結論,在台灣也不例外,台灣實施空氣污染防治法已有40年,但空氣品質始終未能維持在世界衛生組織的建議值之下,可知管制方式在台灣的成效也有限 。

本次在高屏地區出現第一個總量管制區域,台灣終於有機會實踐經濟誘因型的污染防治制度,這是相當大的進展。總量管制計畫實施在即,而一個好的制度必須能夠落實,否則就只是一個炫目的煙火而已。

為使總量管制計畫能在未來發揮實質功能,改善高屏地區甚至全國的空氣品質,以下數點建議,請主管機關參考:

1.建立社會對話機制,舉辦公聽會,讓高屏民眾對於重要事項,如排放基準值有表達意見並獲得回應的機會,以強化機制的正當性與社會共識。

2.遊戲規則的設計方面,應以達到實質改善空氣品質效果為目標,不能因為建立了交易制度就放任廠商任意交易排放量,否則在市場法則下空氣污染將會集中在特定區域,危害該地區居民生存權與健康權,所以主管機關還是要有整體規劃,以免產生市場放任之弊。

3.從已實施排放交易制度國家的經驗,要及早規劃因應可能的交易弊端,確保環境品質的改良。

4.此外,作為交易客體的排放量既可保留、抵換及交易,事實上已經具有財產權的性質。此一財產權的內涵,例如可否成為擔保、設質、繼承之標的等,都需要在法制上積極的回應與調整,才能保障交易制度,並增進市場對於這種新興財產權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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