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下一個轉爐石? 環境法治
所謂轉爐石指鋼鐵廠在助熔過程中所產生的爐碴,由於可能含有重金屬及戴奧辛,若污染水源可能造成難以挽回的後果。
2015/09/14 11955
Ant Rozetsky,取自Unsplash

所謂轉爐石指鋼鐵廠在助熔過程中所產生的爐碴,由於可能含有重金屬及戴奧辛,若污染水源可能造成難以挽回的後果。但是高雄市大林里的農地卻從民國102年起,被非法回填轉爐石,而且數量非常龐大。

根據報導 ,102年到103年間總共運送2萬5千趟卡車,回填了99萬噸的轉爐石。轉爐石內含氧化鈣,遇水後溶出強鹼,導致附近水池pH 值高達12,清大化學系教授凌永健指出,pH 12跟廁所清潔劑差不多,民眾若不小心誤飲強鹼水體,恐會造成身體灼傷、腐蝕。高雄市政府在102年就陸續去函經濟部和農委會,詢問轉爐石可否回填農地,得到的答案都是不行 ,但是高雄市政府卻仍然放任業者持續非法回填,引發爭議。

本來依照廢棄物清理法第40條的規定,「事業於貯存、清除或處理事業廢棄物,危害人體健康或農、漁業時,主管機關應立即命其改善,並採取緊急措施。必要時,得命其停工或停業。」主管機關依法有權責制止事業非法棄置廢棄物。但是面對大林里的案子,主管機關高雄市環保局和環保署卻異口同聲的說,因為中鋼在民國87年已經申請將轉爐石改列為「產品」,並獲得經濟部許可,所以中鋼的轉爐石並非廢棄物,就算非法回填農地也不受廢棄物清理法管理。

本案事實上是一種業者刻意規避廢清法的「脫法行為」。所謂「脫法行為」,指以迂迴手段的行為,規避強行規定。廢清法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一個強行規定,如果用合法的手段,將原本是廢棄物的轉爐石認定為產品,讓轉爐石逸脫廢清法的規範,就成了典型的脫法行為。

廢棄物清理法對於廢棄物的定義不明,往往被認為是導致業者有漏洞可鑽的原因之一。但是法律本來就是社會生活發展下的產物,無法僅憑單一定義含括所有事業型態下所產生之物質。毋寧說,對於廢棄物的認定應該保留彈性,在一定的屬性下,依照事物的特性個案判斷,才是最貼近廢棄物本質的認定途徑。

而這中間最需要環境主管機關的專業與正直,如果環保署或未來的環境資源部無法具有這樣的擔當或勇氣,就很難避免轉爐石的事件一再重演,其他事業廢棄物如煤灰、漿紙污泥都有可能被登記為產品,變成下一個轉爐石。

一個簡單的分類可以作為判斷標準:廢棄物如果沒有被以工業方法去毒,或者酸鹼中和,保持原來廢棄物的毒性,就不應該脫離廢棄物清理法的規範,不論其他主管機關,以任何理由、名目加以掩飾或合理化。社會(包括檢察官)也應該適時的支持環保署,讓他們有足夠的社會支持與法律武器可以對抗其他政府部門的失職、濫權行為。同時,事業主也要發揮企業良知,不是只在意降低成本、迴避責任,而是應該勇於承擔共同維護環境的責任。

今年一月環品會在高雄舉辦TEED法治論壇,邀請12位檢察官分享偵查環境案件的經驗,其中台灣高等法院的陳建州檢察官也提到,雖然經濟部和環保署認定轉爐石是產品,但轉爐石不得回填農地是不爭的事實,所以檢察官還是應該勇於衝撞問題點,嘗試以違反廢清法起訴不法。

另外,環保主管機關在認定廢棄物的過程中,幾個環境法的基本原則應該可以派上用場:第一、無害原則;第二、預警原則。根據無害原則,任何廢棄物假如沒有辦法通過無害的檢驗,就應該以廢棄物清理法加以規範;而對於任何可能造成環境危害的廢棄物,政府主管機關更應該以預警原則,進行事先的防範,而不是反而大開後門,包庇業者,以人民的環境、健康為犧牲。

在本案中,經濟部做了很差的示範,既無環境理念,也間接幫了企業倒忙;環保署則勇氣不足,專業退縮,使得旗山的轉爐石事件變成一個既無法防範於未然,又無法伸張正義於事後的負面案例,值得我們共同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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