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污染了,就可以減免地價稅?我也要! 環境正義 環境法治
被污染的土地到底還要不要繳地價稅?
2015/04/02 12086
Henry & Co.,取自Unsplash

被污染的土地到底還要不要繳地價稅?大家可能會納悶為什麼會有這個疑問,認為有土地當然是要繳地價稅啊,不然多不公平。但是這個問題在實務上其實是有爭議的,讓我們帶大家來了解這個爭議的來龍去脈。

首先先看土地稅法的規定,為了抑止投機和平均地權,原則上每個土地持有人每年課千分之十到千分之五十五不等的地價稅。但是為了促進土地利用,土地稅法又例外規定「重劃、墾荒、改良土地者,得予適當之減免。」,根據這個規定,財政部制定「土地稅減免規則」,其中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或在墾荒過程中之土地,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為什麼說被污染的土地可以不用繳地價稅呢?大家看看下面這個案例。

民國94年到98年間,中國石油化學公司高雄廠與前鎮廠的土地34筆,因地下水氯乙烯含量檢測結果達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被高雄市政府公告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中石化認為既然土地被管制,應該屬於土地稅減免規則12條所規定的「無法使用土地」的情形,就向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申請免除地價稅。

高雄稅稽處審查後認為,中石化土地雖經公告為污染控制場址,但如果經各該主管機關同意,仍可為土地利用行為,尚難謂屬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就在民國97年11月否准中石化申請,並課徵地價稅六千三百四十八萬元。中石化不服,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這個案子歷經上訴、更審、再上訴,一直到去(103)年7月才告終結。爭議點有兩個,一是土地稅減免規則12條有沒有包括「人為污染」造成土地無法使用的情形?二是中石化土地是不是已經到「技術上無法使用」的程度?

關於第一個問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從土地稅減免規則12條的文義來看,應該只有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自然因素」的環境限制,才可以免除地價稅,但是最高行政法院一貫的見解是,人為污染也在本條規範範圍內,只要達到技術上無法使用,就可以免除地價稅。這就是為什麼本文的題目會說,土地被污染就有可能免除地價稅的原因。

那接下來就要看,中石化的土地是不是已經被污染到「技術上無法使用」的程度。在過去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中均認為「是否屬環境限制、技術無法使用之土地,達到地價稅與田賦全免之標準,宜由權責單位審認」(90年度判字第261號、91年度判字第468號判決參照),但沒有指出標準是什麼。

本案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則明確指出標準:「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免徵地價稅類型,須達到完全不能利用之程度,方得免稅」(101年度訴更一字第19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土地之使用方式存有多種可能,不是只有開發而已。如果仍然可用於停車、舉行活動、純供休憩等土地使用行為,就不是完全不能使用。中石化前鎮廠區內尚有辦公室、化驗室、倉庫、員工訓練教室等建築物,並供停車使用,既可供使用,就不是技術上無法使用。

看到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的嚴格解釋,讓人佩服法官的環境意識,也兼顧到法理與國民感情。但是回過頭來,我們也會聯想到,如果今天中石化的土地真的被污染得超級嚴重,到連停車都沒有辦法的地步,是不是反而會被認定為土地無法使用,而可以免除地價稅呢?

所以土地稅法其實是有修正、加入環境意識的必要。首先應該防堵人為污染可以免繳地價稅的可能性,可以在土地稅法中明定,人為污染的情形,必須要整治到一定程度才可以減免地價稅。更甚者,可以在土地稅法第6條中規定,重劃、墾荒、改良土地「及保育」者,得予適當之減免地價稅,進一步積極透過稅賦減免來鼓勵地主保育地力。

環境保護不是環保部門的工作而已,更有待財政以及其他部門的共同努力,才能帶領台灣邁向永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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