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法院躺了20年 的「海岸管理法」,終於在今(2015)年1月20日三讀通過,並於2月4日由總統公告施行。海岸管理法是行政院規劃國土三法中,繼102年「濕地保育法」通過後的第二部國土規畫法規,目前剩下「國土計畫法」草案尚未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所謂「海岸」是指濱海陸地及近岸海域。本法對海岸管理的規劃可以分為三個部分:分別是海岸生態的保護、海岸災害防護以及海岸地區永續利用,內容如下:
「海岸生態的保護」是本法的核心目的,保育珊瑚礁、藻礁、海草床、河口、潟湖、沙洲、沙丘、沙灘、泥灘、崖岸、岬頭、紅樹林、海岸林等及其他敏感地區,維護其棲地與環境完整性,並規範人為活動,禁止任何改變其資源條件的使用方式,以兼顧生態保育及維護海岸地形。
「海岸災害防護」強調海岸具有防治災害,預防海水倒灌、國土流失,保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功能,並防止海岸開發破壞海岸的防護功能。但若要在前述海岸保護區內修築海岸防護措施,則要避免破壞或減損海岸保護區的環境、生態、景觀及人文價值。
「海岸地區永續利用」之管理原則為,劃設為一級海岸保護區禁止開發利用,其餘區域的海岸開發則需要申請「中央」主管機關的許可。亦即將海岸開發的許可職權由地方收歸中央,以符合本法整合性管理海岸的目的。
此外,有鑒於海岸事務牽涉公私利益甚廣、權責單位甚多,為了確保海岸地區土地的永續利用,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統一的「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內容包括:「氣候變遷調適策略」、「整體海岸保護、防護及永續利用之議題、原則與對策」等。
擬訂過程並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包括計劃擬定前先舉辦公聽會徵詢各方意見,計畫草案擬訂後公開搜集意見,經過學者、專家、機關及民間團體代表以合議方式審議通過後,最後報請行政院核定,才能公告實施。
其他值得注意的法規內容還有:
一、海岸管理法第7條規定,海岸管理的原則包括要保存原住民族傳統智慧,保護濱海陸地傳統聚落紋理、文化遺址及慶典儀式等活動空間,以永續利用資源與保存人文資產。
二、引進美國的生態補償制度 ,海岸管理法第26條規定,「因開發需使用自然海岸或填海造地時,應以最小需用為原則,並於開發區內或鄰近海岸之適當區位,採取彌補或復育所造成生態環境損失之有效措施。」
三、成立海岸管理基金,擴大參與及執行海岸保育相關事項。
四、規定刑事及行政制裁,例如對於違反一級海岸保護區的使用方式,致毀壞保護標的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釀成災害者,更得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依第19條規定,本法是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國家公園法等法的特別法,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公告實施後,依計畫內容應修正或變更之開發計畫、事業建設計畫、都市計畫、國家公園計畫或區域計畫,相關主管機關應按各計畫所定期限辦理變更作業。
六、禁止將沙灘佔為己有等「圈地行為」,違反可按次連續處罰5萬元,直至改善為止。
我國海岸線長約1566公里,海岸主要面臨的問題包括:人為破壞如毒魚、炸魚、紅樹林遭砍伐、廢水污染排入、觀光飯店開發、超抽地下水、攔沙壩阻斷泥沙流量等,以及自然災害如海嘯、暴潮、海水倒灌等。這些問題有一些可以透過海岸管理法加以控制改善,但是有一些問題則來自內陸地區,例如興建攔沙壩、超抽地下水、排放廢污水等,這些開發行為最終影響海岸生態景觀,但卻不在海岸管理法的規範內,還需要整體國土計畫的配合,海岸保育才能克竟全功。
說到底,國土三法的最後一塊拼圖--國土計畫法,才是最重要的,希望立法機關正視台灣人民對於整體國土計畫的迫切需求,儘速通過國土計畫法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