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於中橫大禹嶺段的松露茶園,號稱是世界最高茶園,生產的茶稱「雪烏龍」被喻為全台最貴烏龍。但是林務局發現,業者自民國74年承租的三公頃國有地,未依規定種植林木,幾乎全闢為茶園,要求返還土地。歷經多年訴訟,最高法院今年四月判決定讞,限期11/5前還地。
業者為了解套,改向地方文化局申請登錄「世界最高海拔烏龍茶研究暨歷史園區的文化景觀」,目前文化局審查結果尚未出爐,但是南投地方法院已經在11/5強制執行。
這個事件涉及「法律尊嚴」、「環境效益判斷」、「文化資產保存」等各自獨立、卻又可能彼此衝突的價值,消息傳出後頗受各界注目。
事實上,文化景觀之保存或保護跟古蹟、古物的保存與保護層次並不一樣。「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6條規定,文化景觀經地方政府登錄後,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擬具文化景觀保存計畫。顯示文化景觀即便被標示具有特殊文化價值,但其保存方式仍然必須參酌各有關機關意見,衡量各地環境、發展狀況決定,而非絕對、無條件的必須維持原狀。
松露茶園位在脆弱的高山陡坡地區,茶樹又屬於抓地力不佳,含蓄土壤水分的能力有限的淺根植物,因此當然必須進行文化價值與環境維護的利益衡量。茶園如果真的符合文化景觀的定義,應該進一步探討茶園是什麼層次的文化景觀?所代表的公益有多高?以及該地改種指定樹種,進行水土保持,所保護的法益是什麼?
或許有人說這不過是三公頃的土地,不一定能發揮水土保持的功能,但相反的,反論也無法確定如果放任這三公頃土地種植淺根經濟作物,不會對環境、對人身安全造成巨大的危害。
今年七月甫通過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三條規定:「政府應秉持減緩與調適並重之原則,確保國土資源永續利用及能源供需穩定,妥適減緩及因應氣候變遷之影響,兼顧環境保護、經濟發展及社會正義。」其立法理由導入「預警原則」(precautionary principle)的法理,亦即「當某行為或某物質可能對人體健康或環境造成危害時,即使原因與結果之間沒有完全的科學性證明,也應當停止此行為或使用此物質。
此種狀況下,證明的義務應由行為製造者進行,而不在受害者或一般大眾。 」因此,在不能確定環境危害的情況下,應該由主張無危害的一方舉證。
如果眼光放得更遠,從國土規畫整體來看,根據林務局2011年資料顯示,目前尚有5,643件、面積9,374公頃無約或超限使用國有林地,這些地如果都回收種植有益水土保持、固碳的物種,可以發揮多大的功效?(根據農委會研究,一立方公尺肖楠的固碳能力是262公斤 )和現在的茶樹相比又相差多少?凡此種種不同環境、文化間的利益衡量下,或許社會就能作出公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