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放生』看兩岸的動保法律與政策(1) 環境正義
2016年7月2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舉行閉幕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護法草案。
2016/07/25 11151
Kelly Sikkema,取自Unsplash

2016年7月2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舉行閉幕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護法草案。此次《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是自1989年施行以來的第一次大規模修訂,由42條大幅增加為58條。

中國國內評論者認為,本次修法針對過去野生動物保護不足之處予強化,對於平衡許多地區經濟與環境發展有很大幫助,特別的是,關於動物經營利用等、人工繁殖等,也做出詳細的規範。

無獨有偶,今年4月中旬,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完成一讀,後續將送交院會進行後續三讀程序。連同此次修正在內,1989年通過之後,台灣野保法歷經九次修改相當頻繁。究竟修法是否讓台灣野生動物保育工作做得更好,更符合國際潮流,又或是許多問題仍未處理有待下次修法? 從中國、台灣野保法修訂內容,或許可提供一些線索。

台灣野保法修訂部分,依照行政院版草案總說明,提出修正要點有三:

一、全面禁止使用獸鋏,以杜絕使用不當致野生動物傷殘。(修正條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

二、強化野生動物釋放之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法辦理,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並明確處罰要件。(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六條);

三、鑒於違反本法規定者,不論刑事犯罪或行政違規,對於野生動物之保育危害甚大,除對於行為人予以處罰外,對於其使用之工作物或機具亦應予以適當處置,否則不足以遏止,爰明定該 等物品不論為何人所有皆得沒收或沒入。(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

孔文吉等 18 位立委,針對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提出修正案,要點為:

一、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遭遇野生動物致生同條文第一項所列各款之情事時,得不俟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即可獵捕或宰殺野生動物(修正條文第二十一)。

二、野生動物致生損害時,準用農業天然災後救助辦法之規定予以救助(修正條文第二十一)。

三、原住民基於「非營利自用」需要亦可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以及原住民基於「非營利自用」需要而於原住民族地區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得不經主管機關之核准(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一)。

根據當天院會紀錄,兩份修正草案大致獲得認同,保育類野生動物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受害,準用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救助補償;原住民狩獵文化權益部分,要求農委會在新法推出後五個月內定出相關辦法規範;但在行政院版草案強化野生動物釋放之管理(即指放生行為,第三十二條),與其罰則(第四十六條)則是全盤否決。

經濟委員會時任召委林岱樺認為,與其用立法來牽制「立意良善」的放生,農委會不如在各縣市舉辦放生宣導,向放生團體建立正確、有益生態環境的放生觀念,後續不再續審放生條款。對比3月底農委會大動作召開記者會,強調推動放生條款修訂之必要,看起來格外諷刺。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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