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0之後,我們更需要:深邃(層)的環境教育(下) 環境法治
今年六月五日,《環境教育法》即將邁入10年,為此,我們特別從民間角度,再次檢視《環教法》實施成效,以策勵未來。
2020/05/24 16027
Sam Chang,取自Unsplash

今年六月五日,《環境教育法》即將邁入10年,為此,我們特別從民間角度,再次檢視《環教法》實施成效,以策勵未來。

【企業的環境教育】

《環教法》每年四小時環境教育對象不包括企業,這是非常可惜的。

為什麼企業的員工、主管、甚至負責人參與環境教育是重要的,可以讓環境變得更好?

主管與負責人接受環境教育,不難理解可以強化環境道德意識、避免觸犯環境法規,以及帶領企業永續經營。更重要的是對於廣大勞工的環境教育,工會扮演重要角色。

環境良窳與勞工權益密不可分,站在會員的健康權角度,上個世紀50年代起,工會就逐漸成為環境保護工作的要角,比大多數的環保團體的成立都還要早。

勞工界最早的環境保護運動發生在美國,當時響應1948年賓夕法尼亞州匹茲堡郊外的「殺人煙霧事件」,造成20人死亡,數千人患病。匹茲堡是重工業區,受害者中有不少是當地鋼鐵工會的會員,工會嘗試要求鋼鐵廠賠償,雖然最後沒有成功,卻開啟了工會關注工業區環境問題的環保新篇章。

同時工會也必須為會員尋求更永續的工作(這也是為了保障工會自身的存續),例如許多電力業的工會紛紛督促企業低碳轉型,淘汰高碳的燃煤、天然氣發電,轉向綠色能源,否則其會員勞工將會在全球綠能轉型的浪潮中被淘汰。

這就是為什麼美國的工會主動為他們的會員開辦環境教育課程,因為對環境問題的認識,以及對於勞工自身健康與工作權利的影響,需要經過環境教育的啟蒙,工會才能在環境議題上凝聚更多共識與力量。

去(2019)年11月美國啟動退出《巴黎協定》程序後,工會領導更公開呼籲,要求美國續留《巴黎協定》,避免全球氣溫上升。他們表明,對抗氣候變遷,將會保護美國經濟,並創造更多就業及商業機會。

台灣工會倡議似乎還很少關注到環境這一塊,這也是對勞工、對工會進行環境教育的重要性。

《環教法》第19條第5項提及「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協助民營事業對其員工、社區居民、參訪者及消費者等進行環境教育。」從歷年「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狀況報告」可以看到對企業舉辦環境教育的激勵機制並不存在,只有零星的項目,更遑論對於工會及其會員環境意識的啟發。

從美國等國家經驗可以看出,勞工與經營管理階層對於環境教育的需求與訴求並不相同,甚至是對立的,我國環境教育基金的運用顯然沒有意識到這一點,缺乏對工會推動環境教育的獎勵機制,使環境教育在企業這一塊發揮保護環境的功能大打折扣。

【環保署的環境教育】

環保署自己怎麼看環境教育?在最新版的107年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執行成果報告中,可以看出環保署對自我的角色存在誤解:

1.環保署列出的年度工作重點將環境教育侷限在「事後補救、管線末端」,提出的改善方法也無法從源頭解決環境問題。

例如針對「打敗塑膠汙染」,環保署號召數千人在岸上及水下潛水淨灘,並呼籲減少使用一次性塑膠,這樣的活動年年都有,但是對於塑膠從何而來、與國際關注的化石燃料借石化產業還魂,又有什麼關聯性?

環保署能做的最好的環境教育,其實是為環境汙染的受害者提供證據。例如美國著名的路易斯安那州密西西比河沿岸的癌症巷(cancer alley),在2015年12月得到美國環保署證實,整個地區癌症風險顯著較高,而且還確定了範圍大約及於10,000個工人為主的城鎮。這項報告的揭露,為癌症巷的工人與居民的抗議行動投下燃料,這正是美國定義的環境教育的過程:認識環境問題,參與環境行動,解決環境問題。

2. 環保署並未提及對內部職工的環境教育

相較於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執行成果報告其他30個政府機關都在報告如何對內部人員進行環境教育,環保署只談如何對外推動環境教育,顯然誤會了什麼。

3. 請問署長,你申請成為環教人員了嗎?

根據《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5條,曾任職於各級政府機關(構)、事業或團體從事環境教育工作,連續二年或累計四年以上,可以憑經歷申請環教人員認證。

不知道環保署長是否符合這樣的條件,環教法通過後的歷任署長、副署長們,又有誰在任內申請過環教人員認證?

一位署長的任內,並不一定有太多機會把目光投向《環教法》,何不讓申請環教人員成為署長慶祝任職兩年的慣例儀式,也藉此拉拔這個很少人關注的法律一把。

【結語與建議】

環境教育應該是一部可以「讓環境更好的法律」,讓總統有環境決策的思想;讓孩子認識兒童權利的基礎上,學會觀察周邊環境的方法;讓企業勞工認知到自己的權益與環境密不可分。如果總統、環保署長都不知道怎麼讓環境更好,那要如何推動環境教育?這部法律還有下個十年嗎?

世界地球日50年,病毒疫情中將迎來最安靜的地球日,也讓我們能靜下心來思考什麼是深邃的環境教育?

一、環境教育是多面向的

現行《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的八大部門分類,僅有行政管理的意義,對於提升環境教育成效(讓環境更好),並沒有實際幫助。尤其是這些分類定義不明,將使注重整體解決方案的環境領域被分割得支離破碎。

雖說環境教育很難面面俱到,但也不應細微到變成一個學科的分支而已。

二、環境教育強調行動

美國EPA定義環境教育是允許個人探索環境問題,參與解決問題並採取行動改善環境的過程。

從《環教法》內容到環保署運用經費方式,都很少看到「行動面」的教育,例如從學生在校社團的練習、工會環境教育的補助、社區知情權管道的建立也是環境教育重要一環,是環境教育從淺層邁向深層的關鍵一塊。

三、環境教育沒有標準答案

強烈呼籲環保署與各地主管機關不要再舉辦或補助舉辦環境知識擂台。環境沒有答案,是探索、回應的過程,應該更著重「批判性的思考」過程。

四、與國際接軌的環境教育

維繫一個生生不息的星球生態系,是讓現在與未來的兒童獲得《兒童權利公約》保障的尊嚴的生命的唯一途徑,就像古希臘的寓言「狐狸與刺蝟」所說:「狐狸知道很多事情,但刺蝟只知道一件事,一件大事。」全世界有這麼多的國際環境公約,從陸地到海洋,氣候到化學,但如果大人們可以專心實現1989年在聯合國共同寫下的對兒童權利的承諾--《兒童權利公約》,那麼地球環境必將獲得改善。

對兒童的環境教育,就是要讓孩子學習為自己的權利,特別是他們一向不容易關心到的環境發聲。

五、自下而上的環境教育

我們要的環境教育不是政府給錢的活動式教育,推動環境教育應該本於:那怕沒有錢都要做環境教育的精神,環境教育才有在地的力量,才不會淪於空洞與教條。

在環境教育法的下一個十年,我們希望看到工會、社區自治團體、學生社團、家長會、環保團體等自主關注環境的民間團體,可以成為環境教育的主體,而不是政府。

當環境教育真正由下而上,不但啟迪心智,導正政府的作為,環境教育法才有可能真正成為「讓環境更好」的一部法律,也才能成為促進台灣永續的一部好法律

2017年本會環報曾發表「環境教育法實施5年總體檢」,點出我國環境教育之「淺」:

認知淺—只把環境教育看成單純灌輸觀念的單向教育,強調「由上至下」的姿態,不重視培養民眾獨立思考環境議題的能力,也缺少促進行動的教育。

方法淺—環境教育績效指標用「活動場次」、「參與人數」等數字堆積,行動面也過於偏重「事後」(如淨山淨灘),不在意源頭。

人員淺—107年止環境教育人員認證數達 1 萬 3,700 人(含教育部認證6,352人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為學校老師取得環教人員認證開方便之門,看似提高認證數量,卻可能稀釋認證品質。

最後得出我國環境教育不溫不火,整體呈現形式主義掛帥的印象。五年過去,似乎原地踏步。

本文刊登於本會電子報「環報:地球日特刊」:http://www.eqpf.org/envi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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