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電三隻腳…再生能源發展需永續視野 環境正義
不只是離岸風電,整體再生能源發展,除了三隻腳外,還需要跨部會整合、超前部署與永續視野
2020/10/30 13016
聯合新聞網

十二日經濟部次長、曾任能源局長的林全能表態,認為風場如期建置、本土供應鏈有自己的能量、生態環境共融等「三隻腳」要同時建立,離岸風電才能走得遠、走得穩健、走得永續。


這席話值得肯定,但不只是離岸風電,整體再生能源發展,除了三隻腳外,還需要跨部會整合、超前部署與永續視野。


從國家層級來看,由於再生能源低能源密集度特性,無論是風力、太陽光電或生質能等均需占用土地資源,因此談再生能源的深層意義,是討論國土規畫,是討論世代對於土地利用型態的想像,甚至是討論國家(能源)自主、土地所有權屬與原住民轉型正義。


例如,台東知本溼地光電開發案於卡大地布部落傳統領域爭議、台糖平地造林地棄林種電合理性、苗栗離岸風電衝擊與漁權之爭,只從當代、短時間尺度、經濟層面(補償金發放),解決當下問題的角度出發,政府就無法扮演好自然資源「受託人」的角色。


「任何能源都要付出某種程度代價(人或地球環境)」這是必須面對之惡,因此環境和社會成本、生命周期分析及能源投入與回報比例都要充分考慮。台灣再生能源議題,一直迴避這些課題,缺少本土研究,例如,不知道風機鳥擊情況,就無法深究鳥類廊道或是候鳥遷徙季風機降載合理性;不知道海洋資源基礎資料(漁獲量不等同於資源量),就無法申論《離岸式風力發電廠漁業補償基準》是否足夠;不知道光電板廢棄、清洗與維護對土地生產力、碳循環影響,就無法客觀衡量土地利用改變衝擊。


這些是國家投入再生能源建置時,必須要承擔的環境責任,科學並非萬能,但沒有科學,只會更加淪為政治與意識之爭,很難有更永續、更跨越世代的永續視野。


《環境基本法》第三條指出:「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只看到供電目標,對不良影響或危害視而不見、罕於追查,不是永續的再生能源發展方式。


本文經修改標題後刊登於109年10月12日聯合報民意論壇。
https://udn.com/news/story/7339/4930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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