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最高法院給政府三個月證明減碳決心 環境法治
法國政府的減碳目標是2030相較1990減排40%,並訂下每年的「碳預算」。
2020/11/23 16518
Flicar / by Meredith Adams-Smart

法國政府的減碳目標是2030相較1990減排40%,並訂下每年的「碳預算」。第一期(2015-2018)的碳預算是每年減2.2%,但據統計,這段期間法國每年實際只減少1%的溫室氣體。2019年初,一個法國沿海城市--格蘭德·辛德(Grande-Synthe)起訴法國政府的氣候行動不足,違反了國內和國際法,包括《歐洲人權公約》,《巴黎協定》,《法國環境法》,和《法國環境憲章》。

2020年4月法國總理馬克宏進一步以疫情為由,將第二期(2019-2023)、第三期(2024-2028)的碳預算放寬,並將大多數減碳工作推遲到2021年以後執行。

今年11月19日法國最高行政法院做出裁定,認定位於沿海低窪地區的格蘭德·辛德市受到氣候變遷的威脅巨大,有資格提起訴訟。並要求法國政府在3個月內提出不採取積極作為的理由。

本案遵循2018年荷蘭環保團體Urgenda控告荷蘭政府的邏輯,當時法院直接判定荷蘭政府必須提高減碳目標。不同的是,法國法院先給法國政府三個月的時間說明理由,如果政府提供的理由不能讓法院滿意,則法院可能判決政府應採取以定措施,以確保法國在2030年實現減排40%的承諾。

法院裁定全文罕見的用法語和英語版本發布,顯示全球對本案的高度關切。

當法國人質疑其政府減碳決心的時候,台灣也公布第二期(2021-2025)年階段管制目標草案,我們再次看到怵目驚心的數據: 碳排放70%的能源部門,其要負擔的減碳責任居然只有12.9%,少於製造、運輸、住商部門,顯見政府捍衛化石燃料的決心更勝於減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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