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所有生命不只是道德義務,也可以是法律義務 環境法治
如果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尊重所有生命其實不只是道德義務,也可以是法律義務。
2015/07/01 12342
Federico Fioravanti,取自Unsplash

今年六月,法國的高中會考的哲學題目是「尊重生命是一種道德義務嗎?」升學考試影響教育方向,而教育方向引導學生的思維,如此具備「環境意識」的考題,很難想像出現在台灣任何一個層級的國家考試之中,但是我們還是可以自己來思考這樣的問題。

如果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尊重所有生命其實不只是道德義務,也可以是法律義務。

學法律的人都知道,人以外的生命包括動植物在法律上都被稱為「物」,也就是「動產」和「不動產」,我們的民法體系下,除了人是人,其他的生命都是物,和桌椅沒有不同。這是以人為中心的法體系。但是從動物保護法開始,我們開始從人的角度解脫出來,開始著眼於其他「有生命」的物種,這就是所謂的以生命為中心的環境倫理,也出現以生命的存在為基礎概念的法律,從動保法的立法目的是「尊重動物生命」就可以看出來。

透過動物保護法,人類不可以任意殺害、傷害、虐待、騷擾、捕捉、棄養動物,違反者會受到行政罰以及刑罰的制裁,包括罰金以及最高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就是人類透過法律要求自己對於其他動物的義務。

這是一個漸進式的改變,有生命的不止動物,花草樹木甚至微生物也都有生命,但是目前我們人類的道德範圍只關注到動物,而且依據動物保護法,是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而不是全部的動物。

生命和人的道德互相連結,保護萬物是人類道德意識的延伸,但是不只台灣,全世界幾乎都是用資源的角度看待生物,而非生命體的角度。例如水對人類來說是重要資源,所以政府將地上及地下劃歸國家所有,受到嚴格的控管與保護,但是對於許多經濟價值不高的生物,政府並沒有給予相等的關切與保護,這對環境教育來說有一段不小的道德上落差。

從環境正義觀點,這一百年來人類的道德觀念持續進化,已經擴張到對人類以外,一部份生命的尊重,但是目前我們的法律還在實定法與自然法之間角力,多數的法律在實際上還是從資源的角度在看待一切的生命形式,主宰世界秩序,如果法律無法跳脫一切以「人」為本,非人莫屬的思考模式,那麼人類要達到與萬物和諧共生的境界就可能還很遙遠;

我們至少應該想辦法讓法律的內涵從人的本位抽離,在更多方面貫徹萬物平等的基本立場,不再將人以外的生命視為「物」而已,逐漸內化其他生命進入法律的規範領域,才能真正達到人與萬物「和諧共存」的境界。我們姑且稱之為從人法過渡到自然法的過程,這個過程當然還很遠,可是我們已經在這個路上行走了,而且一定可以走得愈來愈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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