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台森林面積219.7萬公頃,國公有林地達93.2%,其中人工林面積45.9萬公頃,進一步排除各類保護(留)區、環境敏感區(坡度大於35度或溪流兩岸50公尺),以交通易達為條件篩選,具生產潛力人工林有18.2萬公頃(8.3%),每年可供應30至40萬立方公尺林木,滿足5至10%國內木材需求。這是農委會林務局2017年宣布啟動「國產材元年」的基礎,但至今1%仍難以跨越,關鍵在於缺少上位國土視野、原住民參與、碳林業,以及法治建置。
首先「國土計畫法」裡,森林全為國土保育區,但此法之目的開宗明義即為「因應氣候變遷」,如何為具生產潛力人工林(林木經營區)做好角色定位,將永續林業聚焦於特定範圍,直面林業經營所需之條件,諸如林地面積充足、林道基礎建設良善,及鄰近生產基地之產業聚落設置需要等,始有上位的指導方向以為運用。
面對鑲嵌於國公有林內之持續放領之原住民保留地,即將劃設之傳統領域,政策完全沒考慮到林業衍生之惠益或碳匯(權),如何與原住民共享;隔絕這群與山最近,也是林務局造林主力參與,忽視國公有林地絕大部分是承襲清領、日據時代佔有原住民土地的事實,無法落實轉型正義之需求。
其次,臺灣有全島尺度之森林資源調查,但沒有人工林地「碳林業」與碳權取得規劃,缺少長期(至少20年)且符合可量測、可報告及可驗證(MRV)機制之碳吸存量推估;環保署國家溫室氣體登錄平台上,一個造林與植林專案都沒有,不但無法反應出溫管法裡「碳匯」之理念,也無法提供附加誘因。
每下愈況的林業,又遇到畏苦怕難的林務局長官,以文青式語言,高喊里山里海,大走自然保育與森林遊憩等低政治風險路線;不注重森林本體與人工林經營,中空腐朽、形質低劣木材正是「懷材不育」,荒廢樹木撫育數十年之見證。
要扭轉這樣的困境,透過《森林法》連結林木自給率、定位具生產潛力人工林角色;《溫室氣體減量與管理法》賦予森林碳權明確目標,建立碳林業MRV機制與市場;《原住民族基本法》透過公私契約強化原住民參與經營可能,不侷限於諮商同意等程序,是法治建置之可行方向。
為了振興林業,2019年日本通過稱為「林政大轉換」的《國有林經營管理法修正案》,將長期閒置沒有充分管理的私有、國有林地整合起來,交給有意願、有能力的業者或森林組合(森林所有者依法共組的團體)經營,解構過去林業經營思維。
台灣沒有林業,民國81年禁伐令後,沒有搭上永續林業轉型列車,是森林人的痛,也是顢頇、民粹、持續漠視林業專業政府的責任。參考日本大破大立的精神,或許林業還有希望,不然現在政策其實跟十多年前並無不同,再次失敗只是剛好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