悼念Prof. Christopher Stone,倡議自然擁有法律地位的第一人 環境正義
致力於倡議自然擁有法律地位,激勵無數法律人的克里斯多福·大衛·史東教授,於5月14 日過世,享年83歲
2021/05/31 16746
史東教授 圖/The New York Times

1972年史東教授於《南加州法律評論》(SouthernCalifornia Law Review)發表一篇發人省思、影響深遠的文章:樹有當事人地位嗎?(Should TreesHave Standing),開啟法律界對於自然權利的討論。

史東教授觀察到,在古羅馬法父親絕對權威下,兒童是不完整的人,被賦予的權利有限。但隨著觀念演進,兒童權利、婦女與少數族群權利都獲得保障,甚至是非人類,如公司和具有國家地位的民族,都得到法律保障。

他認為,直到這些缺少權利基礎的事物獲得權利之前,我們只能將其視為提供我們使用的「東西」。然而,縱觀法律歷史,某些新實體(entity)取得權利的過程,往往出乎意料。

為此,史東教授非常認真的提議:賦予森林、海洋、河流和環境中其他所謂自然物(naturalobjects)的合法權利,賦予整個自然環境合法權利;而要維護自然環境的合法地位,提供救濟手段,賦予自然當事人地位,就很重要。

史東教授的觀點,也受到同年著名的Sierra Club v. Morton案刺激。本案原告為美國著名環保團體山巒協會(Sierra Club),被告Morton是當時的美國內政部長,山巒協會反對1960年代迪士尼在美國加州美洲杉國家公園內興建滑雪場,反對美國林務局核發許可證,因此代替自然,一狀告上美國政府。

本案一審法院認為山巒協會有「當事人適格」,且「行政機關有逾越職權可能性、產生的後果相當嚴重」,因此同意發布預防性禁令。迪士尼不服上訴。

1972年4月,二審法院認為山巒協會成員並不會因為開發行為受到影響,不具當事人適格,改判山巒協會敗訴。

這項判決引起法律界廣泛討論,William O. Douglas大法官甚至提出一項著名不同意見書,同意史東教授觀點,並質問:山谷是一個無生命的物體(inanimate object),不能為自己提起訴訟,如果山巒協會無法提起訟訴,又有誰可以保護山谷?當公司與船舶都被賦予「法人」的地位,而被允許提起訴訟,為什麼國家公園不行?

最終,二審法院允許山巒協會修改起訴書,重新表明其當事人適格的理由。本案也成為為法律為自然發聲之第一案。

在美國,越來越多的城市和印第安政府,包含匹茲堡、聖莫妮卡、加州,和印地安Yurok和Ponca Nation,試圖賦予自然權利地位,以保護環境;2016、2017年紐西蘭政府更放棄對國家公園的所有權,賦予自然「法人所有的權利地位」,甚至宣布一條河流為「不可分割的、有生命的整體」。有這樣的發展,史東教授功不可沒。

法學思想是有生命的,是會進步的,過去(現在許多地方仍然,包含台灣)自然實體幾乎都要靠「人類」從人類自己的角度,主張「人類的權利」來保護它們。然而,人類利益的總和並不等同,也不代表自然實體受到的全部損害。我們不能因為自然沒辦法說話,或沒辦法為自己為意思表示,就說自然不該擁有權利,否定自然的權利。

這是史東教授希望傳達給所有法律人的思想,也是大潭藻礁公投前夕,值得再三咀嚼的觀念。

【關於史東教授】

1937年 10月 2日出生於紐約市,父母親共同經營獨立出版物《IF Stone's Weekly》(後來的 IF Stone's Bi-Weekly)。他在華盛頓長大,居住地步行即可到達石溪公園(Rock Creek Park),他喜歡在那四處閒逛。

1962年史東教授畢業於耶魯大學法學院並與AnnPope結婚,他們在加拿大Nova Scotia省蜜月,帳篷、釣竿與大自然伴隨他們,度過美好時光;1965年起任教於南加大法學院直至辭世,育有兩女凱利與潔西卡。

1972年史東教授專文:樹有當事人地位嗎?(Should Trees Have Standing),後於1974年增編為同名專書出版,成為環境法研究重要讀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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