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准政府排氣,不讓工人吹葉 環境法治
環保署就可以宣告該空氣品質區不能從事使用吹葉機、拆房子、刨除道路、噴漆等行為,但是這些被限制的行為到底產生多少汙染?
2019/10/19 21231

15日環保署預告「預防空氣品質惡化之空氣污染行為」草案,規定未來在每年的10月到隔年3月之間,每當環保署發布一級空汙預警,而且沒有減緩趨勢時,環保署就可以宣告該空氣品質區不能從事使用吹葉機、拆房子、刨除道路、噴漆等行為,違反者如果是個人,可以處1200元~10萬元罰鍰;工廠最高可處500萬罰鍰。


或許很多人認為,空氣這麼差,只要能減少空汙,有何不可?但是這些被限制的行為到底產生多少汙染?又有多少人的工作權正在被政府假環境保護之名限制?都是必須檢視的。


事實上,各類行政法的初衷是用來節制政府權力而不用來對付人民。民國91年訂定的空汙法32條還知道要在「行為」之外加上「實害」的要件才能處罰,例如有實際排放有毒氣體、導致明顯粒狀物或塵土飛揚超過一定程度,主管機關甚至要用聞的、用測的來加以佐證。但是新的草案完全不管這些行為是否造成汙染,就一律處罰,其實已經嚴重侵害人民的自由,國家的手假空汙之名已經伸得太遠了。而禁止這些行為實際上對於改善空氣汙染有什麼幫助?環保署更是在草案中隻字未提,簡單來說,就是惡法。


對照政府這幾年無視於全球去煤的趨勢,對於燃煤發電堅持到底;又為了發展天然氣發電,居然破天荒把天然氣改名為「低汙染燃料」,同時免除空汙法的處罰;對於亞泥在花蓮一級空品區採礦製造空汙的行為不吭一聲;支持農地工廠合法化在良田之間排放廢水廢氣;舉辦大型中秋烤肉活動;年年延長國慶煙火時間……諸如此類的種種行為,就可以知道15日環保署預告的這項「預防空汙行為草案」有多荒謬而微不足道,明顯只是為了讓人民覺得政府有在治理空汙的障眼法,而許多工人的工作權就這樣犧牲了,甚至每次上工時都要擔心稽查人員會上前開單,提心吊膽。


我們觀察到政府的環境政策正在朝向「抓小放大」的方向前進,強化對於人民在食衣住行各個領域的管制,對於政府自己的大規模環境破壞政策、開發行為卻沒有相應的節制,例如原住民殺一頭山羌、砍一棵樹就必須被判刑入獄,但是政府卻可以不斷展延剷除整個山頭的採礦執照,或是年年延伸路網到每一個不該有路的山區,阻斷動物們回家的路。


過去有人認為前環保署長李應元下台的原因是「不讓宮廟燒香、淘汰老舊卡車」,其實不節制政府高權、只對人民開刀的虛偽環境政策,才是人民真正不滿的對象,如果治理環境不能對症下藥,換幾個署長都不能解決空汙問題,那又何苦為難清掃道路環境的吹葉工人呢?放過他們吧!


「預防空氣品質惡化之空氣污染行為」草案全文連結(環保署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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