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自由廣場》氣候正義 人權補償 氣候變遷 環境正義
解決氣候變遷問題,可說是實踐人權理念、氣候正義,而如何在氣候正義的概念內,讓萬物在合理的資源使用下,確保永續發展和世代正義,就成為我們最重要的使命。
2015/12/12 51391
Mary Robinson女士呼籲各國應該積極面對氣候變遷,並將各項政策措施納入氣候正義的框架之中。(圖片來源:Mary Robinson Foundation官網, Link
氣候正義 人權補償
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謝英士、研究員 邱虹儒

為呼應世界人權日,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在第廿一屆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締約國會議談判前夕,呼籲正在進行談判的巴黎氣候協議應導入人權的理念,要求各國在制訂氣候相關減量與調適政策時,要納入人權的觀點與考量,以回應這個本世紀人類最重大的挑戰。

「人權」與「人為造成的氣候干擾」兩者,在過去被視為不同的範疇分別處理。前愛爾蘭總統、曾任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的Mary Robinson女士疾呼各國應該積極面對氣候變遷,並將各項政策措施納入氣候正義的框架之中。

事實上,過去氣候變遷問題並沒有被當成人權問題,傳統的人權討論也只針對人類本身,並未涉及到氣候變遷對人類的影響,或是反過來處理人類對氣候與環境的影響。這些議題,轉化到氣候變遷談判,聚焦的是國家的責任與減量、調適的政策。我們應該認知,當我們在推動相關的氣候變遷方案時,其實同時是在解決人權的問題。

許多貧窮的人只能被迫選擇以伐木、燒煤或其他對地球造成最多傷害的方式來生活;在極端氣候災害下,婦女經常是第一線的受害者;無處可逃的居民也是直接的受害者;食物安全、營養及乾淨的水資源,更是生存所需。這些都是最重要、最基本的人權問題。

人權在新的氣候協議中,主要聚焦在損失與損害(loss and damage)。目前最新的談判爭點在於究竟「損失與損害」是否要列為獨立一條,或者是合併在第四條調適的章節之中。這個議題在短期內仍無法在各國取得共識,相關決議可能還要再拖延四年以上,留待下次會議確認。

即使在國際的層次上,損失與損害問題還有很多爭議、可能也沒有那麼快能有共識。但是在國內的層次上,相關政策的思考與設計、法規的建制與制度的安排,應該可先於國際,提早開始內化於我們的氣候變遷政策之中。例如制定「氣候補償法」,讓真正因為氣候變遷受損的人可據以伸張權利、獲得救濟等,就是可行的作法。

氣候變遷與人權發展密切相關,從人權的角度,控制全球升溫不超過一.五度才是最符合人權的作為。解決氣候變遷問題,可說就是實踐人權理念,就是實踐氣候正義。如何在氣候正義的概念和框架內,讓人類與萬物都能在合理的環境資源使用下,確保永續發展和世代正義,就成為我們這個世代最重要的任務與使命。

本篇刊載於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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