硬跑七星山 踐踏生態環境
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謝英士、研發部主任鄭佾展
由台灣運動休閒產業發展協會、中華民國陸上運動競技協會主辦,威岳運動行銷公司承辦的「二○一六七星登山王」越野跑競賽活動,在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不同意下,主辦單位仍強硬表示活動照常舉辦。
這不是威岳運動行銷公司第一次硬上台灣山林,一○三年「嘉明湖越野跑」也是未獲台東林管處同意,巧立「登山健行」名目進行。由於缺乏禁止的法源依據,當時台東林管處只能公開喊話呼籲停辦、不參加,活動當天也僅能派員進行安全宣導,消極抵制。
沒想到事隔兩年,換成陽管處要被打臉,人數規模還更多,上看千人。
陽管處認為,假日山區步道遊客眾多,山區路幅狹窄有安全疑慮,不適合舉辦競賽活動;且短時間大量踐踏,對生態環境將帶來一定衝擊,因此駁回申請。但主辦單位主張,沒有同意、申請「路權」的問題,人人都可以進入國家公園進行休憩活動。問題是:這樣的主張對嗎?
嘉明湖國家步道位於關山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係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所劃定。高強度的競跑活動可解釋為野保法所指之騷擾行為,主管機關可透過保育計畫之擬訂,公告管制,再透過罰則,處以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以達嚇阻作用。陽明山國家公園則可依據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及第廿六條,處一千元以下罰鍰,對每一位行為人開罰。
此外,主管機關尚可根據行政罰法,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裁處罰鍰,並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我們認為,活用法律,找到環境治理的正當基礎,公權力的威信才能建立。 競跑活動報名費動輒上千,國家公園為公共資源,損害公共資源謀取私利,是否有正當性值得討論。山下一年五百多場的路跑已經滿足不了那些好動的心,開此先例之後,山上越野跑是否也會如雨後春筍般地出現呢?
山上山下、泥地道路、健走競賽看似相近卻大有不同,最大的差別就是衝擊強度與環境承載量;輕輕走過與重重踏下,三五好友跟千人大軍的影響絕不相同。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如果需要一一將各種樣態活動衍生的環境問題都法制化,這應該不是福音,而是台灣人的悲哀。
路跑活動所需補給品造成環境髒亂時有所聞,如果主辦單位還是要霸道舉辦的話,建議陽管處應該善用上述法律,且除了警政單位外,台北市環保局也應到場督導,確保山林無痕;此外,各種賽事報導平台也應消極抵制,不採訪、不刊登、不鼓勵可能損害環境的活動,發揮媒體公器價值,實現綠色運動的精神。
本篇刊載於105年4月28日《聯合報》民意論壇 A1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