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陳長文專欄:淨零牛步 司法沉睡 國際法院敲響警鐘 環境正義
面對氣候災難,行政、立法及司法若仍作壁上觀,不啻放棄憲法賦予的權力,更是背棄人民託付。
2025/08/17 9
國際法院(ICJ)應聯合國大會之請,就國家氣候義務提出歷史性諮詢意見,雖無強制拘束力,卻具高度權威,為全球氣候治理立下里程碑。反觀我國,雖有2023年《氣候變遷因應法》,卻只見政策虛應、司法自廢武功。ICJ一記警鐘,對我國行政、立法、司法三權的集體失能,當頭棒喝,筆者不得不為一言:

一、氣候義務是「法律誡命」,國家責無旁貸。

ICJ意見揭示,國家在氣候變遷議題上,負不可推卸法律義務,並認《巴黎協定》等公約具法律約束力。國家除須防止氣候變遷對人權與環境造成不可逆的傷害,更須以「審慎盡職」(due diligence)標準積極作為,已然近乎法律上「陳述與保證」(Representation and Warranty)的莊嚴承諾,不容背棄。此一義務乃立基於《聯合國憲章》所揭示的和平與安全原則,以及普世人權保障體系的「法律誡命」,具有國際法層次位階及道德正當性。

ICJ亦提及,排放大國對受氣候變遷衝擊最甚的國家,負有實質補救與援助之責。憶及筆者於2021年《聯合報》願景工程論壇所倡,我國過往經濟奇蹟伴隨可觀碳足跡,對全球暖化難辭其咎。賴政府與其耗費鉅資搞軍備競逐、升高兩岸風險,應將預算轉為氣候基金,為我國排放歷史善盡責任,以贖罪愆。

二、治理全面失靈,三權集體沉淪。

自2015年《巴黎協定》簽署,全球淨零浪潮已不可逆,我國卻在「非核神主牌」下蹉跎十年。從陳水扁總統對氣候議題模糊以對,到馬英九總統通過《溫管法》,卻對氣候危機的嚴峻警覺不足,乃至蔡英文總統高喊綠能轉型,卻遲至2023年才將「2050淨零」入法,實質作為卻反其道而行,怠惰罄竹難書。

尤有甚者,2018年人民以公投廢除「2025非核家園」條款,孰料時任閣揆的賴清德,固依法將《電業法》第95條廢止案送交立院三讀,卻仍罔顧公投所展現的民意,續推非核。而立法院亦坐視《環境基本法》「非核家園」條文俱在!面對行政與立法雙重失能,應為「法治國穹頂拱心石」的司法機關,卻沉默與退卻。我國首宗氣候訴訟鎩羽而歸,行政法院以「政策問題」畫地自限,甘淪氣候治理失能「共犯結構」。法律人當為汗顏。

三、從司法覺醒到良制競合,此其時矣!

為今之計,應從三面向著手:

首先,司法機關應效法德國聯邦憲法法院2021年氣候判決精神。大法官進行憲法審判時,應將「世代正義」與「未來世代基本權」,並正視氣候變遷的科學事實,納入違憲審查基準。

其次,當前國會「朝小野大」,正是在野黨團(國民黨與民眾黨)大刀闊斧的契機。面對行政法院消極,立法院應快馬加鞭,效法《空氣污染防制法》等公民訴訟條款,修正《氣候變遷因應法》,賦予人民對怠忽履職的政府機關,有提起行政訴訟並請求法院命其作為之訴權。

再者,ICJ意見正為兩岸司法在氣候議題上開啟「良制競合」契機。大陸既承諾「2060碳中和」,其人民法院若能先行氣候訴訟,固為佳話;台灣地區若能健全公民訴訟,樹立法治典範,對岸亦可借鑑。當美國川普政府與國際淨零背道而馳,兩岸在攸關人類存續議題上,實有合作之道。

結語:法治不存,焉論外交—中華民國的憲法時刻。

ICJ諮詢意見對身處國際法特殊處境、乃至遭斥於聯合國門外的我國,更顯重要。正因我國外交處境艱難,才更應在人權、環境、氣候等普世價值上,以更高標準自我要求,以德服人,方能贏得國際社會尊敬。

面對氣候災難,行政、立法及司法若仍作壁上觀,不啻放棄憲法賦予的權力,更是背棄人民託付。期盼為政者勇於任事,引領我國從淨零虛幻口號,真正邁向永續發展「法治」,終臻「良制」。

(作者陳長文為律師、法學教授,謝英士為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 本文刊登於114年8月17日中國時報時論廣場:https://www.chinatimes.com/opinion/20250817002275-262104

Copyright © 2016 財團法人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