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品時論:強推綠能 只會讓環境部忙於補破網 環境法治
環評法修法應由第二六條規定著手,積極建立各機關「環境基因」,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環評,並由環境部監督考核,同時建立「環境數據庫」。
2025/07/19 12
丹娜絲颱風重創嘉南地區,大量滯洪池、水面光電板毀損,面對十四點五萬片巨量廢光電板,環境部誇下海口請「業者配合」兩周內清除、一個半月回收處理去化,並拍胸脯保證水質無虞。

這是天災,也是人禍。當政府有法不遵,無視「政府政策影響評估作業辦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細項」等規定,不就能源政策進行整體政策環評,即要求各部會強推綠能,只會讓環境部成為事後補破網、撿垃圾的角色。

無怪乎,日前立法院環衛委員會針對「光電設施對環境影響情形」進行之專題報告,環境部長僅能表示光電板不是有害廢棄物,有足夠回收處理量能,並且允諾將水面型光電納入年底環評總體檢討論。但部長的回應似避重就輕,且仍無法解決問題。

廢光電板是一般廢棄物,但製造過程產生的「廢光電零組件、下腳品及不良品」屬有害廢棄物,嚴重破損的光電板在戶外水體、土壤酸鹼值不一情況下,是否產生質變?本就值得探討。國內五家合法處理機構,不是只做廢光電板回收處理一門生意,環境部許可的處理量能,實為多達四十至六十多種廢棄物共用。

環評總體檢增加水面型光電,擴大應環評項目,也無助於解決開發商缺乏長時間環境數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環境影響因素認識淺薄的問題。例如,早於一○七年水面光電開始推動時,就有農委會「農田水利會灌溉蓄水池設置太陽光電設施管理原則」、經濟部水利署「滯(蓄)洪池設置太陽光電審定原則」等,但其內容僅止於光電不得妨礙水利、維護管理應變等層次,就設置水面光電所需區位、長期環境因素與風險等考量全無。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至多遵循土地管制規定,避免許可限制區位之開發案,但對於人為畫設的土管區位之上,真實的環境因素,例如颱風侵襲、豪大雨、強陣風、洩洪等頻率知之甚少,這是環評法以環境部獨挑大梁、享有開發否決權,最了解業務內容的各機關反而無須認識環評及其過程引導的環境考量,所造成的扭曲結果。

為此,環評法修法應由第二六條規定著手,積極建立各機關「環境基因」,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環評,並由環境部監督考核。同時建立過去卅年來數千件環境影響評估所累積的「環境數據庫」,提供開發業者長期資料,以便其審慎評估營運風險。

今年一月,立法院主決議明確要求經濟部於三個月內提出「能源政策環評」,重新檢視包含光電的各類能源開發政策的環境影響。迄今,經濟部仍不願提供,無視法律、民意之懇切要求。此種行政傲慢,即是今日水面光電問題之因。

(作者為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謝英士、副祕書長鄭佾展)

* 本文經修改標題後,刊登於114年7月19日聯合報民意論壇:https://udn.com/news/story/7339/888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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