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塞拜然巴庫氣候大會(COP29)第一周邁入尾聲,資金、履行承諾等更具野心的目標持續在會場爭辯。川普勝選,美國的立場反應在他的國家館,竟比我太平洋島國友邦帛琉還小;阿根廷代表團退出談判,主辦國總統譴責法國、荷蘭以氣候為名的「新殖民主義」,讓法國生態轉型部長決定缺席大會等戲劇事件,為大會蒙上陰霾,更投下變數。
巴黎協定創設國家自定貢獻(NDC),希望以自願性機制推動全球減量,一九五個締約國、一六八國提出的NDC,如今已踏入深水區,即承諾如何履行?所需資源、資金、技術如何取得?集體量化目標是否足夠?
巴庫氣候大會前,聯合國環境規畫署排放差距報告指出,在增溫攝氏一點五度目標下,二○三○年全球需減量四成二,但各國NDC只減一成,增溫上看攝氏二點六度;會中,氣候公約金融常務委員會公布,直到二○二四年中,已開發國家氣候資金才終於突破每年一千億美元,足足晚了四年,勉強達成二○○九年哥本哈根大會的承諾。可見自願性機制與NDC勢必要有更多配套,才可能務實邁向淨零。
從「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規定來看,自願性機制的核心NDC,並非傳統國際法院規約所定義的法源,即國際公約、國際習慣、一般法律原則等;但由於氣候議題的普世性、廣泛性,氣候公約歡迎和邀請所有成員以積極、正向、有據、可考的方式提出聲明,既不影響巴黎協定的國際法形式,也符合國際法的要件,透過持續的國家單邊聲明,逐漸形成具體國家義務,即有一定的法律意義與法律效力。
在國際場域,NDC是一個台灣得來不易的「國家義務」,可以被其他國家重視,儘管我們始終都不在締約國之列。NDC可以是台灣的「氣候名片」,其形成以及內容應該是嚴謹的,且經過行政、立法程序形塑共識。對外作為具體國家義務的呈現,對內則做為指導目標、績效考核,甚至究責的基礎。這遠比虛擲公帑,年年在氣候大會主辦國買廣告大外宣務實。
國發會雖力推二○五○淨零排放路徑,但與環境部所提的NDC各行其是並未對接,不符合氣候公約決議所規定的「清晰、透明和可理解」要求;大部分民眾也不知道NDC內容,更沒有立法、國內法化等制度考量,僅停留在行政作業層次,沒有發揮其價值。
事實上,從今年十月下旬開始,生物多樣性公約、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塑膠公約最後一輪談判、荒漠化公約等重要環境公約陸續召開,也都面臨著與氣候公約相同的困境,即自願性機制下的國家計畫、財務支持及集體量化目標履行不力,也需要透過國內法律制度強化。台灣若有其他環境公約的自願承諾,也應參照NDC的做法強化。
「台灣可以幫忙,Taiwan Can Help」的最好實踐,就是更重視NDC,將其與「氣候變遷因應法」相結合。明年二月各國即將提出第三版NDC,台灣應該要有不同以往的做法,更重視內容履行與執行不力的究責,才能讓台灣的淨零行動不至於淪為空談。
* 本文刊登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 聯合報民意論壇:https://udn.com/news/story/7339/8361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