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品時論:溫管基金亟需建立原則 環境法治 氣候政治
60億的碳費,跟動輒千億的電費(化石燃料)補助完全不能相比,環境治理格局仍然侷限。但用對方法,堅持環境法原則仍可能帶來改變。
2024/10/22 673
明年開徵碳費,台中市長盧秀燕呼籲碳費至少8成留在地方,獲得多位縣市長支持;環境部長彭啟明則搬出「財政紀律法」第7條,強調法律不得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等規定,礙有困難,引起熱議。

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32、33條,碳費收入應納入「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專供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用;其用途包含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但未明文補助地方政府調適工作,有此闕漏。

參考往年溫管基金資料,補捐助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經費,約占支出三分之一(110年後未統計);113年預算約新台幣5.1億,114年概算為6.7億,再加上碳費60億,規模將暴增13倍。

若碳費確實採取「先低後高」,逐步調升至每公噸1500元,基金規模更將是目前的65倍,超過300億,遠高於資收(信託與非營利)基金106億、空汙基金73.4億、土汙基金10.8億、環教基金4.7億、水汙基金2.3億等加總,既有基金運作模式、原則與透明,乃至於環境特種基金的定位,應併同討論、未雨綢繆。

首先是實現目的,溫管基金關注減量與調適,但孰輕孰重未有明言。環保署曾於101年公告6種溫室氣體為空氣汙染物,有依「汙染者付費原則」意思,與空汙法關注直接削減空汙一般,應以減量為主、調適為輔,確保有助於氣變法2050淨零排放目標實現。

其次是彈性分配,建議參照階段管制目標期程,並按照「絕對減碳值」的增加,滾動增加調適比重,以兼顧氣變法「成本效益」、「公正轉型」的考量。而排碳大戶,相當於固定汙染源,空汙法第17條規定,應提撥六成予排放源所在地方縣市可供參照。

調適則可以脆弱度、需求為考量,協助脆弱族群因應,參考美國正義40倡議所採用之氣候與經濟正義篩選工具(CEJST),更細緻的依郵遞區號(或台灣鄰里)等地理空間單位,訂定指標、細化縣市層級之下的民眾需求,協助地方政府基於科學基礎的推動調適。澳洲、加拿大、美國提撥一定比例資金,用與氣候弱勢社區(DACs)或原住民族的政策也應納入考量。

最後,是財政紀律,行政院主計總處「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規定,各基金應力求有賸餘無短絀。惟,特種基金經常淪為補貼政策金庫,無視規定。最明顯的是空汙基金,補助老舊車輛汰換,使107至110年連續4年入不敷出,不但用盡老本97億,每年還要政府撥補25億。違反「汙染者付費原則」,以及該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第3條規定。

60億的碳費,跟動輒千億的電費(化石燃料)補助完全不能相比,環境治理格局仍然侷限。但用對方法,堅持環境法原則仍可能帶來改變。在能源為中央事務的框架下,地方氣候事務本就受限,更需要中央先建立原則、方法,以供參照。環境特種基金治理要與時俱進、要改革、要公開透明,溫管基金就是賴政府的試金石。


(作者謝英士為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董事長、鄭佾展為副秘書長)

* 本文刊登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中國時報時論廣場:https://www.chinatimes.com/opinion/20241022002919-262110?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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