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品時論:人類已經打開通往地獄之門 司法仍在昏睡? 環境法治
對照日前召開的聯合國氣候高峰會,秘書長古特雷斯所說:「人類已經打開通往地獄之門」
2023/10/03 4372
盧玟君/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繪
象徵我國第一件「氣候訴訟」的綠色和平控訴經濟部案件8月宣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歷經2年6個月後以兩個簡單理由駁回:一、人民對法規命令之制定,僅有提議權,尚無公法請求權;二、司法機關對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應如何制定,並無置喙之餘地,僅得於個案為法規合法性之審查,且不及於妥當性及合目的性。

法院上述見解,顯然未意識到極端氣候的嚴重性,漠視氣候公約、《巴黎協定》已具絕對法(jus cogens)的效力,也沒注意到行政院頒布的「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中「氣候變遷與人權」專章的意旨,既未停止審判,要求大法官解釋,也未能具體回應人民(包括兒童)對於減碳的要求,令人痛心。

對照日前召開的聯合國氣候高峰會,秘書長古特雷斯所說:「人類已經打開通往地獄之門」(humanity has opened the gates to hell!)的氣候危機,我國司法瞠乎其後,絲毫不解其義,真是可悲。

傳統的司法一直都有不得干預行政、立法的自我謙抑(卻是似是而非)的思維,因此法院對於氣候訴訟的回應,不是以不具備當事人適格駁回,就是不承認起訴者有權利受損,或者,根本不具備全球氣候立法與政策的認識。

近來,許多國家(包括我國)的環境監管不是削弱(降低監管能力),就是短視(主事者不是環境的捍衛者,而是相反),或者無力(更少的預算支持)。這樣的環境法治退步三部曲,不斷發生,例如美國、英國、巴西、俄羅斯、印度、菲律賓等。加上司法退位,那將會更加惡化國家解決氣候問題的體質,是地球(包括人類)不可逆的危機。

相對於台灣司法對於氣候訴訟的消極及無知,2021年,9個德國青少年認為德國《聯邦氣候保護法》規定「到2030年將溫室氣體排放量減少至1990年的55%」,嚴重不足,侵害其受基本法保障的人權,因此向憲法法庭申訴。德國憲法法院認為「生命和人身完整的權利」包括「對於環境汙染造成的損害的保護」,這個見解甚至比聯合國大會2022年決議乾淨、健康、永續的環境是基本人權,以及2023年8月《兒童權利公約》通過《第26號意見書》,承認氣候變遷對兒童基本權利的嚴重影響都來得更早。德國憲法法院獨特之遠見成為確保環境健康難能可貴的典範。

德國憲法法院認為,選舉的間隔很短,日常的政治進程在結構上難以追求長期的生態利益。因此,司法部門的任務不是將開放的憲法規範在立法中具體化,而是確保這些憲法規範的邊界被立法者尊重。

德國憲法法院的判決宣告不久,德國聯邦政府及議會於當年5月12 日通過新《聯邦氣候保護法》,將原訂2030年二氧化碳排放減少比例由55%提高到65%,到2040年再減少88%;與此同時,德國需在2045年實現碳中和,即溫室氣體凈零排放,比原先預計的減碳排程提早了5年。

如同理律法律事務所在2021年《聯合報》願景工程的氣候危機行動論壇所提建議之一,應於法律明定2050年前之淨零排放具體達標路徑、確立自然人基於基本權利訴請審查法律違憲之司法程序、建置人民監督國家氣候政策執行之司法審判機制,以確保人民在氣候災難下之生存權、健康權、環境權及世代正義之保障。惜乎我們政府(包括行政、立法、司法、監察等)顯然無意也無暇顧及這些建議。

台灣首起氣候訴訟的失利,以及司法者尚未覺知其氣候角色,無形中會惡化台灣的氣候因應作為,必將戕害人權,這是台灣「通往地獄之門」的前奏嗎?筆者衷心期盼法律人(特別是司法院)以代際正義為考量,檢視政府的減碳政策,為往後世代謀憲法保障的環境基本權利福祉。不要等到氣候變遷的不利影響,不可逆轉地將減排負擔轉移到年輕人,那就是罪不可逭了!

(作者陳長文為超國界法律教授、律師,謝英士為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律師)

* 本文刊登於民國112年10月1日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https://www.chinatimes.com/opinion/20231001002900-262104?chdtv

Copyright © 2016 財團法人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