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當前的政治環境下,環境法治頗有退縮的跡象。面對環境三大危機—空氣汙染、氣候變遷、生物多樣性喪失,環境部恐怕難膺大局。
八月廿二日是環保署成立卅六周年的日子,正名後的環境部也將正式掛牌。這個走了廿年的組織再造,捨棄了整合「水、土、林、氣」的理想,在人們的遺憾聲中迎向環境三大危機—空氣汙染、氣候變遷、生物多樣性喪失。揆諸現實,環境部恐怕難膺大局。
僅有八個條文的《環境部組織法》,以新設四個次級機關最受矚目:氣候變遷、資源循環、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管理。這個內容堪稱空洞的「組織架構」,如何落實最起碼的環境治理?需要新任首長賦予新的機關及業務新的內涵。
在台灣當前的政治環境下,環境法治頗有退縮的跡象。以《氣候變遷因應法》首波預告的「溫室氣體增量抵換辦法」、「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及「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三項子法草案為例,即充滿妥協與搪塞。
「增量抵換辦法」只及於「通過環評審查後,變更申請或重新審查,新增碳排達十%以上者」,這樣的安排,背離了《氣候變遷因應法》第廿四條之「事業新設或變更排放源達一定規模者,應依溫室氣體增量之一定比率進行抵換」意旨,僅以提出環評者為對象,限縮了增量抵換的範疇,能否符合需求已有疑慮。
更荒謬的是,草案第二條還規定,以天然氣為燃料者,不在此限,使天然氣豁免於增量抵換的範疇;連抵換都不需要的天然氣燃料,正如環保署一○五年公告天然氣發電免依《空汙法》處罰一樣 「碰到天然氣就轉彎」,毫無環境法治可言,形同另類溫室氣體洩漏。
「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重點為新增每年查驗機制與細化盤查報告。姑且不論之前為何怠於查驗,包含排碳與用電大戶之「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於每年申報後,倘沒有《氣候變遷因應法》第卅四條之總量管制要求,或者是碳費遠高於減量成本,登錄查驗恐淪為虛設,對實質淨零效果有限。
「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的定位更是曖昧,專案範圍不得包含「應繳納碳費排放源」與「應納入總量管制排放源」,意即實施者要有非常強的驅動力,願意從ESG等角度投入。取得的自願減量額度,若無足額碳費或地板碳價支撐,亦無成本效益。
草案雖然提到可量測、可報告及可查驗,應具備外加性、保守性、永久性等原則,但更進一步的社會參與、公共性則未納入;這在草案劍指高度涉及土地利用、原住民傳統領域之林業類型專案,及林業署磨刀霍霍大賣森林碳匯的時刻,更顯得重要。
環境部成立在台灣能源結構屬於高碳的峰頂,外有碳邊境稅的競爭壓力,內有再生能源推動不力,衍生更多土地不正義、政黨利益與社會治安疑慮的挑戰;論者雖為新人事而喜,但有識者則擔憂不已。新人縱有滿腔熱血,恐亦孤掌難鳴、難撐大局;或許務實調適,是環境部能有的唯一救贖。
* 本文刊登於民國112年8月22日聯合報民意論壇:
https://udn.com/news/story/7339/7385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