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品時論:向人權、原住民更靠近的生態治理觀 生物多樣性
台灣即使無法加入「生物多樣性公約」,也應依循「框架」履約機制,客觀且透明的呈現我國生物多樣性進展,並注意與原住民惠益共享的相關原則與作法。
2022/12/22 9847
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繪
「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國大會(CBD COP15)剛於加拿大蒙特婁落幕,通過「昆明—蒙特婁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簡稱「框架」),包含四大長期目標與廿三項行動目標,作為二○二二至二○三○年間執行「公約」及其議定書、各機關的戰略計畫。

這是後疫情時代的一件重要的事。有別於前一個十年規畫,於二○二○年屆期之「愛知生物多樣性目標」缺少追蹤、監測的佛系作法,「框架」希望在自願性基礎下,著手強化國家責任與透明度,要求各國依照「框架」目標修訂或更新「國家生物多樣性戰略和行動計畫」;在二○二六與二○二九年的「國家報告」內,監測「框架」達成進度,以便進行全球分析。

這樣的做法與氣候公約「巴黎協定」之國家自定貢獻、設定時間框架與全球盤點機制基本相同,但兩者都面臨國際法無強制力的窘境,前一階段之工作成果基本失敗的現實,如何激勵各國提出更具野心目標,並監測、「如實」報告是重中之重。經過多年摸索,「巴黎協定」已發展出透明度框架,軟硬兼施的要求各國揭露成果,這樣的機制也為本屆「公約」所採用。

相較於「巴黎協定」遲於通過三年後才就透明度框架揭露相關格式、要件並形成決議,「公約」則直接通過「為執行昆明—蒙特婁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用於提交作為國家生物多樣性戰略和行動計劃的國家目標模板」,要求以標準化表格來表達國家目標執行情況,非常具有企圖心。

「框架」更直接面對缺少資金的問題,呼籲二○二五年前,發達國家流向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小島嶼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的國際資金,增加到每年至少二百億美元,二○三○年前至少三百億美元。與氣候公約剛於十一月決議成立「損失與損害」基金,要求各國盡速實現一千億美元氣候資金承諾,呼籲公私部門更多、更積極的資金投入等作法類似,接下來也將面對發達國家口惠而不實,資金屬性重疊、運用不明且難以監管之困境。

可以說,「生物多樣性公約」恐怕會步上「巴黎協定」的後塵,面臨無法落實的問題。幸運的是,生物多樣性並不像氣候議題一般,有著去化石燃料、零碳社會轉型的結構問題,也沒有來自能源國家與巨型財團的強烈壓力,但要在二○三○年前達成有效保護和管理世界上至少卅%的土地、內陸水域、沿海地區和海洋(30X30目標),會更直接的碰觸到土地管理、原住民(傳統領域)與人權等問題,挑戰巨大。

也因此「框架」一再重申確保原住民和地方社區充分、公平、包容、有效和對性別敏感的參與決策,並尊重他們的文化、領土、資源和傳統智慧等,將原住民權利與人權等視野納入。

整體來說,「框架」已借鑑「巴黎協定」經驗,善用後發優勢,提出許多積極做法,台灣即使無法加入「生物多樣性公約」,也應依循「框架」履約機制,客觀且透明的呈現我國生物多樣性進展,並注意與原住民惠益共享的相關原則與作法。

*本文刊登於111年12月22日聯合報民意論壇:https://udn.com/news/story/7339/6856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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