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與人權(一) 環境正義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2021年10月8日通過決議,正式承認健康、安全、永續的環境是基本人權之一。
2022/01/22 12306

最新趨勢簡述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2021年10月8日通過決議,正式承認健康、安全、永續的環境是基本人權之一。這對人權與環境的連結無疑是一件大事,後續發酵之漣漪與外溢必然更為廣泛而深遠。


而稍早之前,歐洲議會的法律事務委員會通過一份未來勢必影響深遠的草案,也就是如何為將來歐盟的法律鋪好企業供應鏈對於環境與人權問責的道路。簡言之,新的審計制度要求企業對於其價值鏈(包括直接與間接的商業關係與投資鏈)所造成的人權(包括社會、商業公會與勞動權)與環境(包括導致氣候變遷)衝擊,必須確認、提及並提供救濟。其次,法律的規則必須適用到所有在歐盟內部市場以及外部市場的全部企業;對於不遵守規定的懲罰以及對第三國受害者的法律支持,也會反應在新的審計制度裡。另外就是禁止進口嚴重危害人權的產品進入歐盟市場。


不僅歐盟針對企業的環境與人權開始問責,台灣也預計推出「氣候變遷與人權」的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勢必對於國家的政策與企業的作為產生可預期的重大影響。此外,作為自願性金融行為準則的「赤道原則」的新版本要求金融作為要符合氣候變遷、人權、原住民的保障。凡此,皆顯示一股新的法律規範正在進化與形成之中,對企業而言,這將是新的企業基因。


企業影響環境與人權的原因所在


關於人與人之間的責任根源,在我與他者之間的配置,也許大家有許多想法。公司制度被認為是人類所發明的偉大制度之一,基於各種因素,在全球化時代,公司也成為超越國家的實體,重要性常不亞於一個國家。
以台灣為例,當前企業佔國民生產毛額,50大集團營收總額(268,145億元)已經超過了台灣GDP總額(204,204億元)。全國1150萬就業人口中,受雇於政府部門比例約10%,大型企業約12%,中小企業約78%。從碳的角度而言,最大排碳源來自288家企業大戶(包括國營事業與民營企業),也是國家減碳政策、碳費徵收的主要標的所在。


後疫情時代下,公司的責任會往何處去?或者這樣問,在人權的新生概念下,公司未來會承擔什麼樣的責任?企業愈來愈擺脫不了「國家」的干預,而最良善的干預,或許就是人權的干預,而不是其他(基於政治或其他利益)。


過去,公司集自利與他益於一身。公司的「營利」基因,幾乎取得一種法律上的「特權地位」,是一個「特殊的空間」。如今,人權觀念的演進已經來到承認「健康、安全、永續」的環境是基本人權之一,其相關內涵必然愈益明確,影響必然日益深遠。


有人認為傳統「個人主義」思想的人權觀,已經無法因應公司的新時代使命。從法律的角度,不同的主體對於其他主體都有一定的法律責任,包括個別的責任以及社會觀感的責任,後者還沒有成為「法律上的責任」,但影響常超乎法律。在過去,很難想像公司要承擔「種族屠殺」的法律責任,公司的主事者首當其衝,更要負起個人責任,不僅是道德上的責任;責任並不是僅僅建立在個別的自治主體、自由主體、理性主體,也就是「個人」之上而已,還包括公司在內,而此公司之代表就是管理階層,可能是董事長、董事會、高層主管等。也就是過去專注營運的董事會成員、經理人,在公司角色演進下,日後恐要負起「氣候責任」、「公正轉型責任」、「人權責任」等「新興的責任類型」,稍有不慎,恐有受到追究(訴)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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