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50淨零路徑規畫,其實就是《巴黎協定》第四條所提國家自訂貢獻(NDC),就是台灣為體現減排與適應氣候變遷所做的制度努力;《巴黎協定》第十三條並要求締約國建立「透明度框架」,以達成互信,並有效促進履行。
從這樣的角度看,國發會發布的淨零路徑,很明顯地缺少有效達成目標之制度說明(不只有最終目標),也沒有現況分析與法規盤點,更沒有上位淨零指導原則,如氣候大會所提永續發展、共同但有差別責任、去除低效化石燃料補貼、汙染者付費外部成本內部化等。缺少原則也會導致治理部門對所推動工作之錯誤理解。
國發會並非現行《溫管法》權責機關,以及環保署刻正擬訂之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跨部門協調單位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淨零路徑之規畫及內涵仍須重新檢視入法,方有效力。而淨零路徑所缺少之透明框架、治理原則,也難以究責。應即時補充,強化淨零路徑之完整性。
本文完整內容刊登於ETtoday雲論及聯合報民意論壇:https://bit.ly/3Doz31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