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際到國內 為什麼森林立法這麼難? 環境法治
森林法可說是表彰國家意志的法,但哪部法律不是國家意志的展現?談論森林法的立法,國家意志的導向才是重點。
2022/04/10 11975

森林是土地利用型態之一,土地上生長的樹木有自然與人為之分,其面積多寡與型態也與國家立足點有關。國家可以決定土地利用型態(國土計畫),也可決定面積多寡(森林覆蓋率),更可以決定森林權屬(國家或私人)及利用內容(保育、森林、碳匯、林業、共管等)。


森林法可說是表彰國家意志的法,但哪部法律不是國家意志的展現?談論森林法的立法,國家意志的導向才是重點。


在西方的法治史上,森林是解構王權的力量之一,也是殖民帝國需要的掠奪資源。現代國家對於森林更有主權意識,更清楚森林所具有的主權意涵。不過,森林因為是自然資源所在,其治理架構,也跟各個國家的發展階段有關。


台灣現行森林法從民國21年大陸時期沿用迄今,74年曾有較大修訂,之後歷次修訂已經漸漸失去「法律改革」的機會,只是展現斷斷續續的「執政需求」而已。


近來,林務局重啟修訂森林法之計畫,研究團隊臚列六大議題:林業發展、國土計畫下的林地利用、林業多元化、原住民共管機制、生態補償、氣候變遷等,依照目前可見的「對應方向」,實有「下錯解方」之疑慮。


一、 修法的意旨不明:既未盤點當前森林法之問題(如果不是弊病),也就不明所以,何以提出上述六大議題,而非其他?更遑論對應之方法是否得當了。


二、 未盤點與森林法產生競合的既有法律(規):一座山被多少法律覆蓋?從平面到海拔四千公尺,有多少有關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會對既有的森林及其治理有何影響?未見盤點、界定,則森林法之修訂必產生齟齬,思慮必未周詳。


三、 林業解方有誤:台灣今日無林業或林業不興有其政治、歷史與國際貿易因素,從日治時期沿用至今的林業機構與組織是否得以適應今日台灣林業之需要?所謂林業是否有「量」的概念?是否應該入法?(例如林木自給率)均付諸闕如。反而多以「林業技師」為考量,無林業,何來技師之需求?本末倒置,可窺見林業主政人員之私;


四、 林業多元方案同上述,何以需要單獨條列成議題?而非納入林業發展框架?科學上,林業要有多元方案,是否有可資參考的依據?有利水土、水質以及空氣淨化之「多元環境效益」?


五、 原住民共管機制:倡議多年,卻毫無進展的問題,在原住民部落公法人未有著落,原住民傳統領域未完成劃設、「共管」對象不清、「共管」目的不明的情況下,「共管」豈不淪為象徵而已?


六、 氣候變遷與森林:森林的碳視野未能成為森林法修法的亮點是讓人遺憾的,也失去歷史機遇。森林的碳匯與國家、原住民發展息息相關,是重中之重,修法議題竟略而不提,以為「無事可做」,又是一大錯誤;


七、 生態補償:森林的價值常受「無形」或「無價」之苦,不管是火災或開發之利益,均以「材積」為本位,置生態與環境效益於不顧,這是嚴重倒退的思維,修法注意及此,或有機會翻轉森林之價值,增益環境效能,有助於森林之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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