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品時論:2050淨零,碳排與碳匯中和才是正解 環境法治
淨零目標是以碳排放與碳移除達到中和的程度為依歸,意味著世上仍有碳排,仍允許抵銷,而不是完全處在「零碳排」的境界。
2022/03/03 11914
新增造林固有助於有效移除,但既有的碳匯除固碳此一視野外,更有其歷史、文化、政治、生態的多重意義。(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淨零不等於零碳排


淨零排放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歸零」的愛的美敦書,是一次人心、科技、制度、法治集體重組,翻轉人類進化的大事。但是,淨零不是、也不能消除所有碳排放。淨零只是要確保所有人為產生的二氧化碳或會造成地球增溫的氣體,在無法完全避免以及封鎖的情況下,可以被有效移除一定的數量。
淨零目標是以碳排放與碳移除達到中和的程度為依歸,意味著世上仍有碳排,仍允許抵銷,而不是完全處在「零碳排」的境界。


NDC與國家碳主權 不具約束力的淨零行動


在淨零目標下,即使是巴黎協定也無法推行「具拘束力」的強制計算規範,畢竟此一氣候公約所依侍的是「自願性」的措施,包括以「國家自主貢獻」(National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 NDC),也可稱之為「國家自主碳承諾」的模式加以執行。


換言之,「國家主權」的思考扮演極為重要的角色,如何界定「碳移除」的資源所在,以及此一資源在移除、抵銷碳排放的定位、作用及其方法,都有賴國家功能與角色的突顯。許多國際倡議各有其考量,尚無普遍適用之餘地。例如航空與海運之排除或暫不納入,在NDC中並非少見。以抵銷而言,必須確認不至於導致碳排放趨勢不變,且應該有其限度。


除造林固碳外 永續發展面向也應考量進去


以森林碳匯而言,論者常以碳匯是否「新增」為考量,殊不知,新增造林固有助於有效移除,但既有的碳匯除固碳此一視野外,更有其歷史、文化、政治、生態的多重意義,也因此,在考量碳排放與碳移除之森林碳匯角色時,不能拘泥於能否新增固碳一隅,還應依照「碳主權」思維,調和碳匯及其外溢之氣候時代價值。


減量額度與森林碳匯不等值


所謂的森林碳匯(權),其內涵除了固碳所彰顯的意義之外,還向外衍生出多重環境效益,包括長久的森林治理、社群(區)惠益、多樣性的涵泳土壤、淨化空氣與水質、保護生物等功能。


換言之,用於「總量管制及碳交易」之減量額度,其與森林碳匯(權)之兌換或抵換,只是突顯碳中和的一種形式,減量額度本身與森林碳匯表彰的碳權完全不等同,也不等值,森林碳匯表彰的碳權遠遠高於減量額度所抵換或兌換的「碳額度」或「減量額度」。就此而言,將來環保署實施碳抵換制度之設計時,應該反應上揭精神,強調森林碳匯的多重價值,亦即,一噸森林碳匯之價值應(數倍)高於一噸碳排的定價,這才是森林碳匯用於碳抵換制度的正確路徑。


⭐本文完整內容刊登於「環報」3月號,以及111年3月1日ETtoday雲論:https://forum.ettoday.net/news/2198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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