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品時論:張子敬陷蘇貞昌於不義 氣候政治
秘書處業務由環保署指派該機關相關人員「兼辦」,111年度預算經費為84萬元,是一個沒有人沒有錢,不受重視的臨時任務編組。
2021/10/31 15021
黃書勤/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繪
環保署預告的「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第8條規定:由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協調、分工或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以及跨部會相關業務之決策及協調。環保署長張子敬日前於立法院強調,永續會完全能達到這樣的目的,為屢遭詬病功能不彰的永續會辯解,但這樣的辯解恐怕蘇貞昌院長也不會領情。
行政院永續會前身為民國83年成立之「行政院全球變遷政策指導小組」,職掌國家永續發展相關業務之決策,每4個月至6個月召開會議一次(曾經近2年沒開會),主要成果為永續發展目標追蹤管考與國家永續發展報告制訂。秘書處業務由環保署指派該機關相關人員「兼辦」,111年度預算經費為84萬元,是一個沒有人沒有錢,不受重視的臨時任務編組。


眾所周知,氣候變遷衝擊是系統性的,在《溫管法》修法的此刻,更需要一個有法定權責、執行程序、預算與考核的常態機構,以專業為底蘊,獨立於行政,始足以集合行政、立法,甚至司法之全力,共同應對氣候變遷之巨大挑戰。


目前「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內,雖列出2050淨零排放的目標,需透過嚴謹的碳預算,制訂「階段管制目標」,並由各部門據以執行。相較於英國、德國的《氣候法》,台灣《溫管法》只做半套,從碳排放量方法學、計算、部門分配到執行成果評估,均缺少可資驗證的查核機制。


此次修法未思效法英國氣候變遷委員會、德國氣候變遷專家委員會,授予提出碳預算規畫和長期目標,審查評估部門減碳績效,進行階段管制行動回顧評估等法定職權,反而委諸行政院永續會以權責不清之方式含糊帶過,可謂實質倒退的修法。


英國的氣候變遷委員會擁有法定職權如下:2050年目標、碳預算、國際海空運排放等之建議,政府執行進度報告等;德國的氣候變遷獨立專家委員會則是獨立於行政機關,客觀且基於科學的法定機構與獨立機制。為了做到真正獨立,德國《氣候法》的設計,還規定委員之間要進行祕密投票選出委員會主席與副主席,且自訂程序規則,而非由行政機關代為制訂。


在應對淨零排放的目標上,環保署提出的「氣候變遷因應法」選擇的竟是借助非正式組織的永續會,捨棄在「氣候變遷因應法」法內設置一個有法律依據的組織(如氣候因應委員會)並授予法定職權,以專業協助台灣進行氣候轉型,是修法之最大錯誤,必須即時調整。


作為永續會兼任主任委員的蘇貞昌院長應該不會樂於再接受這樣一個罵名吧。


本文經修改標題刊登於110年10月31日中國時報新聞網言論頻道。https://www.chinatimes.com/opinion/20211030003940-262110?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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