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線在哪裡?人民有權知道 環境正義
七月三十一號晚間高雄發生管線氣爆事件,更確切的原因是「丙烯外洩」引發爆炸。
2014/08/26 14315

七月三十一號晚間高雄發生管線氣爆事件,更確切的原因是「丙烯外洩」引發爆炸。這次爆炸造成許多死傷。在追究丙烯外洩的原因及來源時,大家不禁要關注,政府對於石化產業的管理與災害防制的中央、地方及各部會的權責與分工。

針對石化原料的運輸、管理及災害防治,台大生物產業機電系謝志誠教授整理了相關規範,其中涉及的法規包括共同管道法、市區道路條例、高雄市市區道路管理條例、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石油管理法、災害防救法、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等。其中,除了災害防救法、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外,都屬於涉及管線鋪設、石化燃料運輸管理的一般性規範。而這部分的權責分配為何呢?

其實,本次事件真正該追究的除了管線如何鋪設、應否鋪設的管理外,更重要的是鋪設後的管線巡檢。所以在管理上真正應受到關注的是石油管理法、共同管道法及高雄市公同管道管理辦法。

以石油管理法來看,根據該法第三十一條「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於必要時,得使用河川、溝渠、海域、橋樑、堤防、港埠、道路、林地、綠地、公園及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敷設管線。前項敷設管線,以不妨礙其安全、景觀及原有效用為原則,並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及各該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而在第三十二條中規定「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敷設石油管線應遵行:三、石油管線應每年定期檢測,並將檢查結果作成紀錄保存,以備主管機關檢查。四、主管機關對於石油管線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實施檢測,業者不得拒絕。五、應於每年十月底前編具次一年之管線維修檢測、汰換、防盜、防漏及緊急應變計畫,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前一年之檢測、汰換狀況作成書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六、石油管線配置圖、竣工圖等相關資料應送主管機關建立管線管理資訊系統。」

其中,第三十二條在監管單位部分,依該法第三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應解讀為中央與地方機關皆為石油管線之管理機關。

若從共同管道法來解讀,依據共同管道法第3條規定,「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但因為管線可能有不同的特定用途,因此,規定「各級主管機關為規劃、管理共同管道,得設專責單位辦理。」

又根據高雄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該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在管理方面,共同管道法第十九條規定「共同管道內之公共設施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由各該管線事業機關 (構) 檢修管理,並定期巡檢作必要之安全措施。前項定期巡檢之考核方式,於管理辦法中定之。」

而高雄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中則規定,除事業機關必須進行幹管每六個月至少一次;供給管每三個月至少一次巡檢(第十九條)外,主管機關得定期檢查管線事業機關(構)安全巡檢計畫之執行情形;必要時並得檢閱相關文件(第二十條)。在共同管道法這部分看來,是以地方政府為管線管理稽核的主要機關。

從上述石油管理法及共同管道法角度來看,明顯的呈現出我國法制雜亂的情況,到底該使用的是石油管理法或共同管道法?當從法規上看來中央與地方皆有管理責任時,真正的責任是中央亦或地方呢?恐怕都有待釐清。

每個城市的發展都必然伴隨各式各樣的管線敷設需求,而高雄這樣的工業城市,更有許多高風險的石化輸送管線敷設以及各式各樣重型運輸載具流竄在城市之內,但是一般民眾都無法知曉、也無法置喙。也就是,上述各項法制的建立,如果沒有從民眾的知情權這樣的基本環境人權的角度重新檢視,等到災難發生時,就一定會看到公、私部門互踢皮球、互相推諉的情況,只有可憐的老百姓還在為不明所以的居住環境付出昂貴的代價。

讓我們一起關注環境的知情權,在不幸的災害之後,催生屬於我們的安全環境,催生政府與風險事業的資訊公開、讓我們自己保護自己的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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