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思考養殖黑戶所帶來的環境問題 環境法治
報載「雲林縣四湖鄉箔東村民昨清晨發現下崙大排有白色漂浮物,近看竟是是死鵝,鵝屍綿延數公里到出海口,數量上千隻。
2015/02/27 14216
Nick Fewings,取自Unsplash

報載「雲林縣四湖鄉箔東村民昨清晨發現下崙大排有白色漂浮物,近看竟是是死鵝,鵝屍綿延數公里到出海口,數量上千隻。養鵝業者推測是未立案的養鵝『黑戶』趁夜丟棄,野生白鷺鷥以為是食物靠近啄食,民眾憂心擴散疫情,趕緊通知處理。」讓人不禁聯想宛如末日的傳染疫情景象,怵目驚心。

近日來禽流感議題又起,聽到H5N8、H5N1等名詞,人人自危。各大報連日來皆大篇幅報導疫情擴散、疫情防治情況、感染禽流感死亡的禽類流入市面成為市售產品的狀況。同時,我們也會在大規模的禽流感報導中看到一小部分關於病死的雞鴨被任意棄置於大排水溝、溪流或河川的報導。

根據專家指出,禽流感病毒是家禽活體傳染,禽畜死亡後,存留在體內的病毒會在數小時內死亡,但仍有傳染疑慮,暴斃雞、鴨、鵝應送交化製廠焚化不可亂丟。

多年來每當口蹄疫、禽流感等疫情爆發,總會伴隨著死亡家畜、家禽任意棄置的問題。這些棄置的情況除了會造成水、土地污染,也怕其他生物(如鳥類)啄食屍體,造成疫情進一步擴散。究竟如何防免此類情形不斷發生?頗值探究。

我國的畜牧業管理主要依照畜牧法。根據畜牧法第一條,立法目的主要係「管理輔導畜牧事業,防範畜牧污染」。畜牧法嘗試建立一個畜牧產業管理的制度性架構。因此,在法條中規定從事畜牧業者應該進行登記,從禽畜的種源、產銷形式、屠宰過程都有應遵守的程序與規範。

然,當我們進一步檢索任意棄置病死雞鴨的相關新聞時,會看到受訪民眾表示「合法登記畜牧場的養殖場鵝隻遭撲殺才有補助,部分養殖場養鵝數量低於三千隻,低於申請畜牧場登記門檻,一旦鵝隻突然大量死亡,必須自行負擔清運費,才會趁夜丟棄。」這到底是怎麼回事?

原來,根據畜牧法第4條「飼養家畜、家禽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飼養規模以上者,應申請畜牧場登記。」據此,行政院農委會於88年公告應申請畜牧場登記之家畜、家禽飼養規模,其規模分別為牛40頭以上、馬20頭以上、鹿40頭以上、羊100頭以上、豬20頭以上、兔400隻以上、家禽3千隻以上。

上述規定,似與畜牧法原定的源頭管理目標互有牴觸。依上述情況,必須達一定飼養規模才需要進行登記,也才能進行管理,是否與畜牧法的目的相符頗值懷疑,也造成畜牧管理與防疫漏洞的產生。

登記的制度如此,其他輔導、補助或者獎勵等,若更以此為管理依據的話,難怪只要發生疫情,那些不在登記之列的飼養戶就不惜棄置,完全不管生態環境污染所可能帶來的危害了。

看來政府恐怕要重新思考登記、輔導、補助、獎勵等管理制度的前提基礎,只要是以商業目的進行家禽家畜飼養,不分規模大小,都應該進行登記,才有可能全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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