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破天驚的判決,強制要求政府制定更積極的溫室氣體減量政策! 環境法治
減碳目標上,許多歐盟國家遵循2009年氣候變遷大會的「哥本哈根協議」
2015/07/03 14015
veeterzy,取自Unsplash

6月下旬在全球出現兩個劃時代的重要判決,一個是新聞媒體廣泛報導的,美國最高法院在6月26日宣布禁止同性戀結婚違憲的判決,另一則雖然沒有受到大篇幅報導,但卻是與地球的未來命運息息相關,就是荷蘭海牙地方法院在6月24日作出判決,命令荷蘭政府必須提高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目標,在2020年降低至1990年的25%而非17%。

減碳目標上,許多歐盟國家遵循2009年氣候變遷大會的「哥本哈根協議」(Copenhagen Accord),如丹麥和德國均訂出在2020年減排達到1990年的40%的目標。然而,荷蘭政府卻訂出在2020年減排至1990年17%的低標準政策,此舉引發荷蘭國內環保團體的不滿。

其中一個環保組織「Urgenda」的執行長Marjan Minnesma,在886名荷蘭公民成為共同原告(co-plaintiffs)下,於2013年向海牙地方法院控告荷蘭政府,希望迫使當局提高減排標準至1990年的40%,以因應氣候變遷。

本案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12年11月,當時Urgenda寫了一封信給荷蘭政府,要求設定2020年減排目標為1990年的40%,在後續的回信中,荷蘭政府承認其排碳目標不足以避免氣候變遷帶來的危害,Urgenda認為荷蘭政府明知其減排政策會使國民暴露於危險之中卻未改善,是過失行為,而荷蘭最高法院一貫的見解是,「國家如果對於可預見的損害沒有採取有效的預防行動,則國家具有可責性。」Urgenda主張,此一原則同樣適用於氣候變遷政策。

相對的,荷蘭政府則認為,對於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國家並沒有法律上的行動義務,而且是否減排或應該減少多少是政治議題,法院不應該干涉。

經過一年多的訴訟,海牙地方法院最終在今年6月24日做出判決,下令強制要求荷蘭政府以1990年的溫室氣體排放量為基準,在2020年之前降低溫室氣體排放量達25%。當然這也和荷蘭全國1/3國土低於海平面有關,海牙地方法院宣讀判決時指出:「政府有責任保護人民免於『迫在眉睫』的危險,包括避免氣候變遷對低窪國家影響的法律義務」。本案荷蘭政府還可以上訴至高等法院。

本案是透過司法手段強制政府減排的首例,成為全球面對氣候變遷問題的重要里程碑。雖然法官彼得布拉克(Peter Blok)表示,目前還不知道法院要如何執行這項命令,法院雖然有對不履行命令者處以罰鍰的職權,但從未對政府行使過。但這的確是環境訴訟的一項革新,顯示司法可以基於保障人民生存權的立場,對於環境保護有更積極的作為。

今年是全球對抗暖化關鍵的一年,我國雖然不是UNFCCC締約國,但海平面上升和氣候變遷帶來的生存危機,對我們來說同樣也是「迫在眉睫」。6月通過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中,雖然也自主設定減排目標為,「205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降為2005年溫室氣體排放量50%以下。」但是這個排碳目標設定的太過久遠,缺乏更明確的階段性目標。

今年10月1日是全球提交INDCs的截止日期,我國政府能不能在那之前依據「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6條制定出更短期的減排目標,荷蘭海牙地方法院的判決是我們重要的參照,且讓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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